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芬兰共和国就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
(2004年11月1日)
芬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芬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PEK5003-26号照会,内容如下:
“芬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芬兰共和国政府确认,芬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芬兰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芬兰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芬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芬兰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