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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工业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一)两部鼓励和支持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发展和使用,以及基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应用。
  (二)双方认为,应加强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应用技术方面的人员培训,为更大程度推广此类软件带来便利。双方将进行合作,加强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发展与应用方面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
  (三)双方认为,开放源代码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服从于确定了其相关权责的许可证。双方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个人与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确定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一)与本备忘录中阐述的原则与目标相一致,本项合作将以“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的形式进行。该计划的初始条文见附件。
  (二)在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下设立“开放源代码软件推进工作组”,负责根据需要确定和推进合作计划。
  工作组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代表组成,负责确定具体合作方案,并保证各项计划稳步的推进。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
  在签署本备忘录后3个月内,一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工作组成员名单。如有必要,可吸纳其他专家参与。
  工作组向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汇报工作。
  (三)依照本备忘录开展的所有活动应遵循双方1999年签署的《信息通信合作协议》有关条文。
  双方共同承担实施本备忘录所需费用。
  附件: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部长       工业部长级代表
   王旭东         帕特里克·德维让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法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一、为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设计与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在开放式标准方面,尤其在开发Linux操作系统所必须的标准、字符集和文档交换格式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三、推动对知识产权及其它与开放源代码软件有关的合法权益的遵守,探讨适宜此类软件开发的许可证模式;
  四、推动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图形界面和文件编制中使用两国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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