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部鼓励和支持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发展和使用,以及基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应用。
(二)双方认为,应加强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应用技术方面的人员培训,为更大程度推广此类软件带来便利。双方将进行合作,加强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发展与应用方面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
(三)双方认为,开放源代码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服从于确定了其相关权责的许可证。双方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个人与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确定在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一)与本备忘录中阐述的原则与目标相一致,本项合作将以“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的形式进行。该计划的初始条文见附件。
(二)在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下设立“开放源代码软件推进工作组”,负责根据需要确定和推进合作计划。
工作组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代表组成,负责确定具体合作方案,并保证各项计划稳步的推进。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
在签署本备忘录后3个月内,一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工作组成员名单。如有必要,可吸纳其他专家参与。
工作组向中法信息技术与通信混委会汇报工作。
(三)依照本备忘录开展的所有活动应遵循双方1999年签署的《信息通信合作协议》有关条文。
双方共同承担实施本备忘录所需费用。
附件: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部长 工业部长级代表
王旭东 帕特里克·德维让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法开放源代码软件领域合作计划
一、为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设计与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在开放式标准方面,尤其在开发Linux操作系统所必须的标准、字符集和文档交换格式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三、推动对知识产权及其它与开放源代码软件有关的合法权益的遵守,探讨适宜此类软件开发的许可证模式;
四、推动在开放源代码软件图形界面和文件编制中使用两国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