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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西兰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第六条 双方将以两国企业和学术界的高层互访为契机,推动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向前发展,支持中新企业和学术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
  双方将为彼此间的商务旅行、商务签证的获得、工商团体的联系以及贸易与投资展览提供便利。上述领域的合作和相关举措将有助于两国企业确认商业机会和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
  第七条 双方认识到在包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各场合就地区和多边贸易和经济问题定期举行高层磋商的重要性。双方将加强在这些领域的磋商,并尽可能地协调政策立场和做法。双方将就这些问题经常举行相应高官级别的对话。
  第八条 双方认识到,影响两国贸易与投资的所有中央政府措施均应以合理、客观和透明的方式实施。对另一方就这些措施提出的问题,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以交流信息。
  双方将在贸易方面加强对话,包括贸易救济措施,以便在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上给予对方公平待遇。
  第九条 对于双方中一方与第三国(或多个国家)达成的贸易或投资优惠待遇协议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双方将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就有关问题交流信息和看法。
  第十条 新西兰承认,经过2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自本框架签署之日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中新之间的贸易。双方同意将联合进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可行性研究(详见附件二),并尽快进入谈判。双方将争取谈判于2005年初启动。
  第十一条 中新经贸联委会将负责跟踪执行本框架的进展,并向双方部长报告。
  第十二条 附件是本框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框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并将在之后的每一个五年期继续有效,除非一方于一个五年期结束前半年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在该五年期结束时终止本框架。
  对本框架的修改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
  本框架的中英文文本同等作准。
  本框架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奥克兰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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