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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事务部2005-2007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事务部2005-2007年文化合作计划
(200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事务部(以下简称“亚方”),本着共同致力于加强中国人民和亚美尼亚人民的相互理解,发展友好关系,扩大两国间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1992年7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青年、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将于2005年派文化部代表团访亚,5人,为期5天。
  亚方将于2007年派文化青年体育部代表团访华,5人,为期5天。
  第二条 中方将于2006年派出30人以内的歌舞团赴亚访问演出,为期7天。
  亚方将于2006年派出30人以内的歌舞团赴华访问演出,为期7天。
  第三条 中方将于2007年派出艺术展览赴亚展出,随展2人,为期14天。
  亚方将于2007年派出艺术展览赴华展出,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协会等艺术创作组织之间建立联系,开展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亚方对等组织互派人数为5人的代表团。
  第六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比赛、会议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七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的费用;
  --派遣方至迟应于派出前一个月将团组人员名单、访问要求、懂何种外语、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告知接待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
  第八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及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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