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乌克兰文化艺术部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1995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乌克兰文化艺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人民之间文化交流的进一步发展,并认为这种合作将促进中国和乌克兰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友谊,根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音乐和戏剧组织、创作协会、博物馆、图书馆、院校之间和文化艺术家之间的直接合作,包括参加国际比赛、艺术节、大会、研讨会、座谈会。
第二条 乌方派出,中方接待:
--乌克兰基辅国立儿童音乐剧院芭蕾舞团
中方派出,乌方接待:
--中国京剧团
互换艺术团的条件、时间将由上述部门直接协商。
第三条 乌方派出,中方接待:
--乌克兰国家艺术博物馆的“乌克兰精神”造型艺术展(乌克兰绘画500年展览),随展二人;
--国立乌克兰民间工艺美术博物馆的“乌克兰工艺品展”,随展二人;
中方派出,乌方接待:
--近现代中国国画展,随展二人;
--中国艺术展,随展二人。
第四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故宫博物院和乌克兰基辅东西方艺术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以联合进行学术研究,对基辅博物馆中的中国艺术收藏品进行鉴定。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院校互派创作团体,互派大学生到高等院校进修。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电影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促进在音乐文化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互访,以便通过下列途径直接参与艺术发展过程并研究音乐生活的状况:
--两国音乐院校建立直接联系,两国艺术团体、创作协会、先进的文化艺术家之间的合作;
--两国艺术团体参加在乌克兰和中国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艺术节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 双方继续进行乌克兰国家国会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国际图书交换(期刊、参考资料、会话手册、词典、国情问题的图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