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文教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13.派出方接到答复后,在出访者抵达前两周将确切的抵离时间和航班告接待方。
  14.艺术团出访时,派出方最迟在艺术团抵达前两个月将所需的宣传广告材料、节目单提供给接待方。
  15.举办展览时,派出方最迟在开幕前三个月将有关展品的全部文字材料(中文、匈文或英文的介绍、展牌、目录清单、图片),以及对展览的技术要求提供给接待方。
  16.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现有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
  四、财务条款
  17.关于交换代表团、艺术团、专业人员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出访者至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以及个人行李(演出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运费。
  接待方向本计划内的来访人员提供住宿、为执行已商定的日程所需的国内交通、翻译人员及急诊就医。
  为执行本计划需寄送的印刷品、技术资料、介绍等的邮费和运费由派出方负担。
  18.匈方向中方代表团每人每天提供1200福林,为艺术团每人每天提供1400福林的生活费。
  中方为匈方代表团提供膳食,此外发给每人每天8元人民币的零用费、发给艺术家每人每天10元人民币的零用费。
  进行短期(不超过一个月)考察的来访人员保险由派出方承担。
  接待方支付与演出有关的所有费用。
  19.对进行商业性演出艺术团的演出费和其它费用,双方通过主管部门商定。
  20.交换展览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的运输费。展品回国运费亦从接待方首都付起。接待方支付其境内的运输、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和保卫费用。
  展览结束时,接待方负担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展品的往返运输及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由派出方支付。
  接待方相应地负责展品的安全和保卫。展品如有损坏,接待方有义务将有关经过写入备忘录,并交给派出方,以便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使用。书就备忘录的费用由接待方支付。
  接待方负责提供展厅,支付展厅租金和一定的宣传费(包括介绍材料和请柬的印刷费,以及广告费)。
  如出现与上述条件不符的情况,双方经直接磋商后签署专门的合同确认。
  对随展人员的接待按照第17条执行。
  21.对国际性活动的财务规定如下:
  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性会议、艺术活动所涉及到的双方费用问题,由活动的主办者确定。同时根据互利的原则,双方提供财务上的优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