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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航空运输协定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关于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进出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运行的法令规章,应适用于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所载的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应遵守或托人代为遵守缔约另一方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在进出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有关法令规章,例如入境、出境、移民、护照、海关、货币和检疫方面的法令规章。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的空勤组成员,应被允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作经营协议航班可能需要的临时性停留,然而上述空勤组成员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令需要签证时,应事先向缔约另一方取得签证。
  四、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提供本条所指的有关法令规章的资料。
  第八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及其留置在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其他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即使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空航段上消耗或使用,缔约另一方均应予以豁免关税、其他税捐以及检验费。如上述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从机上卸下,应交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上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并供飞行协议航班使用的燃料、润滑油、其他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规定,缔约另一方应豁免关税、其他税捐以及检验费。
  三、为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供上述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所使用,并在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下储存的燃料、润滑油、其他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规定,应豁免关税、其他税捐以及检验费。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双方领土间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方面,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
  二、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时,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航段上提供的航班。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这些航班的要求保持密切的关系。
  四、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的主要目的,应是按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满足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或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缔约方领土的当前和合理地预计到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的需要。对在规定航线上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以外的国家领土内的地点上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运输,应按运力与下列各点有关的一般原则予以提供:
  (一)前往和来自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运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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