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方能证明买方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时,买方除应支付这项拒付的金额外,还须自拒付之日起,按拒付的金额,每拖延一日支付1‰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拒付金额的8%。
第二十六条 同交货或科学技术合作有关,由一方代垫的一切从属费用的支付,由债权一方向本国国家银行提出付款委托书和下列单据按上条规定的货物价款支付方法办理:
(一)运费:由买方国家商务参赞所签认的租船合同副本或买方国家商务参赞的确认函,或铁路运单副本,或空运托运单,或邮局收据副本。帐单五份。
(二)保险费: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帐单五份。
(三)劳务费和其他同交货有关的费用:原始证明单据或债务一方同意付款的证明文件,帐单五份。
债权一方有权在十个营业日内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
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拒绝支付帐单的全部金额:
(一)没有劳务委托书;
(二)如果这些劳务已经付过费用;
(三)单据同劳务委托书或合同条件不符。
如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可拒绝支付帐单的部份金额:
(一)帐单内计算有错误;
(二)同合同规定的定额有出入;
(三)外汇牌价和运费率折合不正确;
(四)将合同或劳务委托书中没有规定的酬劳金和其他费用列入;
(五)在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不执行支付人的指示或不执行双方已商妥的其他委托事项。
如果提出帐单的债权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一方对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拒付没有根据时,债务一方除应支付拒付的金额外,还须自拒付之日起,按照拒付的金额,每拖延一日支付1‰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拒付金额的8%。
第二十七条 以上两条没有规定的其他各项结算,包括因相互提出异议而发生的结算在内和对罚金或利息的支付,按照下列方法办理:
(一)由债权一方提出帐单连同双方规定的证明文件,用托收委托书方式通过债权一方国家银行办理支付。债务一方在接到委托书后必须在十个营业日内办理承付。
(二)由债务一方以汇款方式支付债权一方。
九、仲裁
第二十八条 因合同或同合同有关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双方不能取得协议时,须按下列仲裁程序解决,仲裁机构的裁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一)如被告为中国对外贸易机构时,应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条例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