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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1962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卖方至迟应在货物集中在合同上所规定的发货口岸前45天,将准备在发货港口发货的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货物的数量、重量、唛头和发货港口名称,以电报并航空挂号信通知买方。
  买方在接到此项通知后,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45天内,将船名和该船预计到达发货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卖方和港口代理人,买方的上述电报通知至迟须在该船到达发货口岸前15天发出。
  该船须在买方接到卖方电报通知之日起,至迟65天内,到达发货口岸。凡变更船期、船名或变更装载数量时,买方应在卖方发货日的15天前通知卖方,虽变更船期,船到发货港口日期仍不应超过上述65天期限,如不能按此规定及时通知时,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应由买方负担。如卖方根据上述规定按时通知买方,并将货物集中在发货港口,在上述规定65天期限外,又等候15天时,自该15天以后所应支付的全部货物栈租费、保险费、因货款延迟支付所引起的利息和因此延误所引起的其他直接损失,都由买方负担,当轮船到达时,卖方仍须负责将货物由仓库送至船面交货。
  (二)匈牙利出口货物,卖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按商品分类的详细交货计划二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当发运货物时,卖方或它委托的运输机构应将实际发货通知书(包括货物启运日期、合同编号、货物数量、重量、体积、唛头和金额)二份,送交买方港口代表处。
  自货物到达卖方发货港口之日起45天内,买方应备妥仓位将货物启运,如届时未能启运,所应支付的全部货物栈租费、保险费、因货款延迟支付所引起的利息和因此延误所引起的其他直接损失,都由买方负担,当买方备妥货物仓位时,卖方仍须负责将货物由仓库送至仓面上交货。
  (三)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以缩短上述的轮船到达期限。
  第九条 如买方轮船未能在第八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发货口岸,卖方或卖方国家的运输公司可向买方提出关于装船的建议,但不影响卖方的其他权利。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在接到建议后15天内,给以同意或拒绝的答复。
  第十条 铁路运输,卖方应在发货后七天内,将装运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货物数量、重量、唛头和金额以航空挂号信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 航空或邮政运输,卖方应在货物到达飞机场或邮局的当天,将发货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货物数量重量、唛头和金额以航空挂号信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卖方应将第八、十和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待运发货通知书或实际发货通知书副本,同时送交买方国家的商务参赞。

四、 罚则、延期交货和提前交货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按期履行合同,或因此使合同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将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对方。关于电报内容和不可抗力事故必须以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时,未履行合同一方应立即以电报通知对方,事后再以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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