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方要求铁路运输时,须在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前30天,将货物的品名和数量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接到买方电报通知后,最迟在20天内以电报答复。双方往来的电报,发报方须以航空挂号信确认。如卖方未能在上述20天内答复,买方即认为卖方已接受其要求。
(2)倘卖方建议买方采用铁路运输时,卖方最迟须在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前30天,将货物的品名和数量,以电报向买方提出。买方在收到卖方建议后最迟在20天内以电报答复。双方往来的电报,发报方须以航空挂号信确认。如买方未能在上述20天内答复,卖方即认为买方已接受其建议。
(三)航空或邮政运输:
甲、双方出口货,在双方同意的中国或匈牙利飞机场飞机上或邮局交货,运输手续由卖方代为办理。费用由买方负担。在飞机场飞机上或邮局交货后由买方自行办理保险。
乙、按照合同在中国或匈牙利飞机场飞机上或邮局交货后,所有货物的损坏和损失都由买方负担。
丙、航空运输,卖方除应随货发送空运单正本外,还须附有下列单据:发货单副本三份、装箱单副本三份、品质检验证书副本一份。邮政运输,卖方应将上列单据副本以航空挂号信邮寄买方。
丁、航空或邮政运输须经买方要求或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卖方应将第四条所述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邮政运输所有单据副本各一份,在发货后13天内送交买方国家的商务参赞。
第六条 买方和它的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卖方国家有关的运输企业,办理在中匈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范围以内的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经上述运输企业接受委托以后,买方或它的代表应同上述运输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卖方国家有关运输企业为买方代办的货物运输,运费应以不超过世界市场费率为原则,具体费率由双方协商规定。
三、交货的期限和日期
第七条 交货期限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交货日期:
(一)海上运输:即为轮船提货单上的日期。
(二)铁路运输:即为卖方国境车站,铁路运单正本戳记上所盖的过境日期。
(三)航空或邮政运输:即为卖方航空公司所发空运单或邮局收据上的日期。
第八条 海上运输:
(一)中国出口货物,卖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按商品分类的详细交货计划二份,送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