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接受、生效和交存
1.本协定应开放供依照本协定第11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GATT 1947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此接受应适用于本协定及其所附多边贸易协定。本协定及其所附多边贸易协定应在部长们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3段所确定的日期生效,并在此日期起2年内开放供接受,除非部长们另有决定。本协定生效之后的接受应在此接受之日后的第30天生效。
2.在本协定生效之后接受本协定的成员,应执行自本协定生效开始的期限内应执行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减让和义务,如同该成员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即接受本协定。
3.在本协定生效之前,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文本应交存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已接受本协定的每一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提供一份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和每一份关于接受的通知。在本协定生效时,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及任何修正应交存WTO总干事。
4.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此类协定应交存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在本协定生效时,此类协定应交存WTO总干事。
第15条 退出
1.任何成员均可退出本协定。此退出适用于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生效。
2.一诸边贸易协定的退出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16条 杂项条款
1.除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项下另有规定外,WTO应以GATT 1947缔约方全体和在GATT 1947范围内设立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为指导。
2.在可行的情况下,GATT 1947的秘书处应成为WTO秘书处,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在部长级会议依照本协定第6条第2款任命总干事之前,应担任WTO总干事。
3.在本协定的条款与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产生抵触时,应以本协定的条款为准。
4.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5.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定任何条款的保留应仅以这些协定规定的程度为限。对一诸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保留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6.本协定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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