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诸边贸易协定项下作出的决定,包括有关解释和豁免的任何决定,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10条 修正
1.WTO任何成员均可提出修正本协定或附件1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提案,提案应提交部长级会议。第4条第5款所列各理事会也可向部长级会议提交提案,以修正其监督实施情况的附件1所列相应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除非部长级会议决定一更长的期限,否则当提案正式提交部长级会议后90天内,部长级会议应经协商一致作出任何有关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的决定。除非第2款、第5款或第6款的规定适用,否则该决定应列明是否适用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如协商一致,部长级会议应立刻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如在确定期限内,在部长级会议的一次会议上未能协商一致,则部长级会议应以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是否将拟议的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除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第3款的规定适用于拟议的修正,除非部长级会议以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应适用第4款的规定。
2.对本条的规定和下列各条款的修正应经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
本协定第9条;
GATT 1994第1条和第2条;
GATS第2条第1款;
《TRIPS协定》第4条。
3.对本协定条款的修正或对附件1A和附件1C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修正,除第2款和第6款所列条款外,如其具有改变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则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在此后对接受修正的每一其他成员自其接受时起生效。部长级会议可以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是否属如下性质:在部长级会议对每种情况指定的期限内未接受修正的任何成员有权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仍为成员。
4.对本协定条款的修正,或对附件1A和附件1C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修正,除第2款和第6款所列条款外,如其具有不改变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则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所有成员生效。
5.除以上第2款的规定外,对GATS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在此后对接受修正的每一其他成员自其接受时起生效。部长级会议可以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根据前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是否属如下性质:在部长级会议对每种情况指定的期限内未接受修正的任何成员有权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仍为成员。对GATS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及相应附件的修正,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所有成员生效。
6.尽管有本条其他规定,但是满足《TRIPS协定》第71条第2款要求的对该协定的修正,可由部长级会议通过,而无需进一步的正式接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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