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条 决策
1.WTO应继续实行GATT 1947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注1)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如无法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则争论中的事项应通过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WTO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如欧洲共同体行使投票权,则其拥有的票数应与属WTO成员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数目(注2)相等。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本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注3)
注1:如在作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未正式反对拟议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被视为经协商一致对提交其审议的事项作出了决定。
注2: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票数决不能超过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数目。
注3:对于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召集的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仅依照《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第4款的规定作出。
2.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对附件1中一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应根据监督该协定实施情况的理事会的建议行使其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本款不得以损害第10条中有关修正规定的方式使用。
3.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豁免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要求一成员承担的义务,但是任何此类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注4)多数作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
注4:对于受过渡期或分阶段执行期限约束的任何义务,如提出豁免请求的成员在有关期限结束时未履行该义务,则关于豁免的决定只能经协商一致作出。
(a)有关本协定的豁免请求,应根据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部长级会议应确定一不超过90天的期限审议该请求。如在此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则任何给予豁免的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注4)
注4:对于受过渡期或分阶段执行期限约束的任何义务,如提出豁免请求的成员在有关期限结束时未履行该义务,则关于豁免的决定只能经协商一致作出。
(b)有关附件1A、附件1B或附件1C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及其附件的豁免请求,应首先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TRIPS理事会,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审议。在该期限结束时,有关理事会应向部长级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4.部长级会议给予豁免的决定应陈述可证明该决定合理的特殊情况、适用于实施豁免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豁免终止的日期。所给予的期限超过1年的任何豁免应在给予后不迟于1年的时间内由部长级会议审议,并在此后每年审议一次,直至豁免终止。每次审议时,部长级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合理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及豁免所附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满足。部长级会议根据年度审议情况,可延长、修改或终止该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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