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诸边贸易协定项下规定的机构履行这些协定指定的职责,并在WTO的组织机构内运作。各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其活动。
第5条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同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2.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第6条 秘书处
1.设立由总干事领导的WTO秘书处(下称“秘书处”)。
2.部长级会议应任命总干事,并通过列出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的条例。
3.总干事应任命秘书处职员,并依照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条例,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4.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的职责纯属国际性质。在履行其职责时,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不得寻求或接受WTO之外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对其国际官员身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WTO成员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不得寻求在他们履行职责时对其施加影响。
第7条 预算和会费
1.总干事应向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提交WTO的年度概算和决算。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应审议总干事提交的年度概算和决算,并就此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年度概算应经总理事会批准。
2.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提出有关财务条例的建议,该条例应包括列出下列内容的规定:
(a)根据WTO费用确定的各成员会费分摊比例;及
(b)对拖欠会费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财务条例应尽可能依据GATT 1947的条例和做法。
3.总理事会应以WTO半数以上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财务条例和年度概算。
4.每一成员应依照总理事会通过的财务条例,迅速向WTO交纳其在WTO费用中分摊的份额。
第8条 WTO的地位
1.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
2.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3.WTO每一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4.WTO一成员给予WTO、其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
5.WTO可订立一总部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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