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下称“TPRM”)。
5.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WTO应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第4条 WTO的结构
1.设立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应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应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如一成员提出请求,部长级会议有权依照本协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中关于决策的具体要求,对任何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
2.设立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应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还应行使本协定指定的职能。总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并批准第7款规定的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3.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4.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TPRM中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应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5.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下称“TRIPS理事会”),各理事会应根据总理事会的总体指导运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监督附件1A所列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GATS”)的实施情况。TRIPS理事会应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的实施情况。各理事会应履行各自协定和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它们应自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需经总理事会批准。各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各理事会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以行使其职能。
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TRIPS理事会应按要求设立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应自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需经各自的理事会批准。
7.部长级会议应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各委员会应行使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指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任何附加职能。部长级会议还可设立具有其认为适当的职能的其他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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