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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994年4月15日)


  本协定各参加方,
  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
  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
  协议如下:
  第1条 WTO的建立
  特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
  第2条 WTO的范围
  1.WTO在与本协定附件所含协定和相关法律文件有关的事项方面,为处理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
  2.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多边贸易协定”)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3.附件4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诸边贸易协定”),对于接受的成员,也属本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具有约束力。诸边贸易协定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
  4.附件1A所列《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 1994”)在法律上不同于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者附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之后,以后又历经更正、修正或修改(下称“GATT 1947”)。
  第3条 WTO的职能
  1.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2.WTO在根据本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它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
  3.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2所列《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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