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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注1:工作组的活动应与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定第三节规定的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各成员,
  认识到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及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册205至209页,在本谅解中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并为澄清此类规定(注1);
  注1:本谅解的任何规定无意修改各成员在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所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
  特此协议如下:
  措施的实施
  1.各成员确认,承诺尽快公布其取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时间表。各方理解,可考虑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化情况而酌情修改此类时间表。只要一成员不公布时间表,则该成员即应为其中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
  2.各成员确认,承诺优先选择那些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此类措施(本谅解中称“价格机制措施”)应理解为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对进口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各方理解,尽管有第2条的规定,但是一成员实施的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价格机制措施可超过该成员减让表中所列关税。此外,该成员应根据本谅解项下的通知程序,明确并单独表明价格机制措施超过约束关税的数量。
  3.各成员应寻求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在一成员实施数量限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对价格机制措施为何不能成为处理其国际收支状况的适当手段的原因提供正当理由。维持数量限制的一成员应在连续磋商中表明在大幅削减此类措施的影响范围和限制作用方面取得的进展。各方理解,对于同一产品不得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一种以上的限制性进口措施。
  4.各成员确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只能用于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不能超过处理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程度。为使任何附带保护作用减到最低程度,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管理限制。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应对确定受限产品的标准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按第12条第3款和第18条第10款的规定,对于某些必需品,各成员可排除或限制实施全面适用的附加税或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必需品”一词应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该成员改善其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一成员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任意许可,并应逐步取消。应对用以确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提供正当理由。
  国际收支磋商的程序
  5.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本谅解中称“委员会”)应进行磋商以审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所有限制性进口措施。委员会对所有表示愿意在其中任职的成员开放。委员会应遵循1970年4月28日批准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程序(BISD18册48至53页,本谅解中称“全面磋商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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