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04.15)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包括:
(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
(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1947项下已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
(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
(iii)根据GATT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注1);
注1:本规定适用的豁免列入1993年12月15日MTN/FA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1至12页脚注7中和1994年3月21日MTN/FA/Corr.6号文件中。部长级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制定一份本规定适用的豁免的修改清单,增加在1993年12月15日之后至《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豁免,并删除届时将期满的豁免。
(iv)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c)以下所列谅解:
(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iv)《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v)《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v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以及
(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
(a)GATT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所指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
(b)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1994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第15条第6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GATT1994的条款指定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履行的其他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进行分配。
(c)(i)GATT1994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ii)GATT1994的法文文本应按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A所列更正词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