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维持属第1款范围内限制的成员,除根据一GATT1994的条款证明合理的限制外应:
(a)在《WTO协定》生效起1年内,使这些限制符合GATT1994,并将该行动通知TMB供其参考;或
(b)根据维持此类限制的成员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6个月内向TMB提交的计划,逐步取消这些限制。该计划应规定在不超过本协定有效期的期限内逐步取消所有限制。TMB可就此种计划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各成员应将已向WTO任何其他机构作出的、关于根据GATT1994的任何规定而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对现有限制变更的通知,在这些新的限制或变更发生后60天内通知TMB供其参考。
4.任何成员均有权就GATT1994的正当理由或就可能未根据本条规定进行通知的任何限制向TMB作出反向通知,供其参考。任何成员可根据GATT1994的有关规定或WTO有关机构的程序对此类通知采取行动。
5.TMB应将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
第4条
1.第2条所指的限制和根据第6条实施的限制,应由出口成员管理。进口成员无义务接受超过根据第2条通知的或根据第6条实施的限制水平的装运货物。
2.各成员同意,在执行或管理根据本协定进行通知或实施的限制时所进行的改变,如在做法、规则、程序以及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分类方面的改变,包括与协调制度有关的改变,不得打破本协定项下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得对一成员可获得的准入造成不利影响;不得阻碍充分利用此类准入或干扰本协定项下的贸易。
3.如就仅构成一项限制一部分的一产品根据第2条的规定作出纳入通知,则各成员同意该限制水平的任何改变不得打破本协定项下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4.但是,如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改变属必要,则各成员同意进行此类改变的成员,只要可能,应在实施此类改变之前通知受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并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适当和公正的调整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决办法。各成员进一步同意,如在实施前进行磋商不可行,则在受影响成员请求下,进行此类改变的成员将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期就适当和公正的调整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可能,磋商应在60天内进行。如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所涉及的任何成员可按第8条的规定将此事项提交TMB,请其提出建议。如TSB未能有机会审议因在《WTO协定》生效之前所进行的改变而产生的争端,则TMB应依照MFA中适用于此种审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
第5条
1.各成员同意,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公文等规避行为可阻挠为将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1994而实施本协定。因此,各成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或行政程序,以处理此类规避行为并对其采取行动。各成员进一步同意,在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情况下,将进行充分合作,以处理规避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2.如任何成员认为,本协定由于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或伪造公文而受到规避,并认为在处理规避行为和/或对其采取行动方面未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则该成员应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此类磋商应迅速进行,如可能,应在30天内进行。如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所涉及的任何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TMB,请其提出建议。
3.各成员同意采取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必要行动,以防止和调查其领土内的规避行为,在适当时,对其采取法律和/或行政行为。各成员同意,在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出现规避本协定的行为或被指控规避本协定的行为时进行充分合作,以便在进口地、出口地以及如适用在转运地确定有关事实。各方同意,此类与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合作将包括:调查增加对维持此类限制成员受限出口产品的规避行为;在可获得的限度内交换文件、信件、报告和其他有关信息;以及应请求并在逐案基础上便利访问有关工厂和进行接触。各成员应努力澄清任何此类规避和被指控的规避行为,包括所涉及的出口商或进口商各自的作用。
4.如作为调查结果,有足够证据表明已发生规避行为(例如,可获得关于真实原产国或原产地的证据和该规避行为的情况),则各成员同意应采取处理该事项所必需的适当行动。该行动可包括拒绝货物入境,或如果货物已入境,则在适当注意实际情况和所涉及的真实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情况下,调整配额的限制水平以反映真实的原产国或原产地。此外,如有证据表明涉及货物借此转运的成员领土,则该行动可包括对此类成员采取的限制。任何此类行动及其时间和范围,可在有关成员之间为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而进行磋商后采取,且应通知TMB,并附完整的正当理由。有关成员在磋商中可议定其他补救。任何此类协议也应通知TMB,且该机构可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如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任何有关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TMB处理,供其进行迅速审议并提出建议。
5.各成员注意到,一些规避案件可能涉及虽经某些国家或地区过境、但其中包含的货物未在过境地发生变化或改变的装运货物。它们注意到,此类转运地对此类装运货物实行控制通常并不实际。
6.各成员同意,谎报商品的纤维成分、数量、描述或归类也会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如有证据表明任何此种谎报是以规避为目的而进行的,则各成员同意应对所涉及的出口商或进口商采取与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适当措施。如任何成员认为本协定由于此种谎报而受到规避,并认为在处理规避行为和/或对其采取行动方面未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则该成员应迅速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未能达成解决办法,则所涉及的任何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TMB,请其提出建议。本规定无意阻止各成员在申报由于疏忽而出现错误时而进行的技术性调整。
第6条
1.各成员认识到,在过渡期内可能有必要实施特定的过渡性保障机制(本协定中称“过渡性保障措施”)。任何成员均可对附件所涵盖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根据第2条的规定已纳入GATT1994的产品除外。未维持属第2条范围内限制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通知TMB是否希望保留使用本条规定的权利。自1986年以来未接受MFA延长议定书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作出通知。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少用,且应与本条的规定和本协定项下一体化进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
2.如根据一成员(注5(注5:一关税同盟可作为一单独整体或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如关税同盟作为一单独整体实施保障措施,则本协定项下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实际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整个关税同盟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如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则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实际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该成员国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且保障措施应仅限于该成员国。))作出的确定,表明一特定产品进口至其领土内的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则可根据本条采取保障措施。必须能够证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是由于该产品进口量中此类增加的数量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如技术改革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等其他因素造成的。
3.在确定第2款所指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时,有关成员应审查这些进口对特定产业状况的影响,此种影响可反映在下列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化中: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任何变量,无论单独还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
4.根据本条的规定援引的任何措施应在成员对成员的基础上实施。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是否归因于一个成员或多个成员,应在以下基础上确定:自该成员或多个成员中的每一个成员的进口急剧和实质性增加,无论是实际的还是迫近的(注6(注6:此种迫近的增加应是可衡量的,不应根据指控、猜测或仅仅是由于出口成员拥有生产能力而产生的可能性确定。)),以及与其他来源的进口、市场份额以及在商业交易的可比阶段进口和国内价格相比的进口水平;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无论单独还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该保障措施不得对特定产品的出口已根据本协定受限的任何成员的出口实施。
5.为援引保障措施的目的,而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所作确定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第7款所列作出最初通知之日起90天。
6.在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时,应对下列出口成员的利益给予特殊考虑:
(a)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大大优于给予本款所指的其他成员组的待遇,最好体现在所有要素中,但至少应体现在整体条件上;
(b)对于纺织品和服装总出口量小于其他成员的总出口量,且只占进入进口成员该产品总进口量中很小比例的成员,在确定第8款、第13款和第14款规定的经济条件方面应被给予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对于这些供应者,应按照第1条第2款和第3款适当考虑其未来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和自它们进口商业数量产品的需要;
(c)对于来自生产羊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羊毛产品,如该国的经济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依赖羊毛部门,其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几乎全部为羊毛产品,并且其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总量在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份额相对较小,则在考虑配额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性时,应对此类成员的出口需要给予特殊考虑;
(d)在按照进口成员的法律和做法的规定并实行满意的管理和认证程序的情况下,对于一成员已出口至另一成员进行加工、并随后再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如这些产品自此种贸易占其全部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重要比例的一成员进口,则应被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7.提议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寻求与可能受该行动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磋商。磋商请求应附尽可能最新的、具体的和有关的事实信息,特别是关于:(a)第3款所指的、援引保障措施的成员据以确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的因素;及(b)第4款所指的、该成员据以对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提议援引保障措施的因素。对于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有关信息应尽可能与可确认的生产部门和第8款所列的参考期密切相关。援引该行动的成员还应表明对自有关成员进口的所涉产品提议限制的具体水平;该水平不得低于第8款所指的水平。寻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应同时将磋商请求,包括第3款和第4款略述的所有有关的真实数据连同拟议的限制水平告知TMB主席。主席应将磋商请求通知TMB成员,并指明提出请求的成员、所涉产品以及已收到该请求的成员。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应对请求作出迅速答复,并应立刻进行磋商,且通常应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