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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8.5 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出口商不提出此类承诺或不接受这样做的邀请的事实,决不能有损于对该案的审查。但是,如倾销进口产品继续发生,则主管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8.6 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任何出口商定期提供有关履行该承诺的信息,并允许核实有关数据。如违反承诺,则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协定的相应规定采取迅速行动,包括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实施临时措施。在此类情况下,可依照本协定对在实施此类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最终税,但此追溯课征不得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已入境的进口产品。
  第9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
  9.1 在所有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征税的决定,及征收的反倾销税金额是否应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的决定,均由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作出。宜允许在所有成员领土内征税,如反倾销税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反倾销税是可取得。
  9.2 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则应对已被认定倾销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倾销税,来自根据本协定条款提出的价格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主管机关应列出有关产品供应商的名称。但是,如涉及来自同一国家的多个供应商,且不能列出所有供应商的名称,则主管机关可列出有关供应国的名称。如涉及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多个供应商,则主管机关可列出所有供应商的名称,或如果这样做不可行,也可列出所有涉及的供应国的名称。
  9.3 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2条确定的倾销幅度。
  9.3.1 如反倾销税金额在追溯基础上课征,则应尽快作出最终支付反倾销税责任的确定,通常在提出对反倾销税金额作出最终课征的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决不能超过18个月。(注20(注20:各方理解,如所涉产品需进行司法审查程序,则不太可能遵守本项和3项2目的时限。))任何退还应迅速作出,通常应在根据本项作出最终责任确定后90天内。在任何情况下,如退还未能在90天内作出,则主管机关如被请求应提供说明。
  9.3.2 如反倾销税金额在预期基础上课征,则应请求,应对超过倾销幅度的任何已付反倾销税的迅速退还作出规定。对于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任何此种已付反倾销税的退还,通常应在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进口商提出以适当证据支持的退还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决不能超过18个月。批准的退还通常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90天内完成。
  9.3.3 如出口价格依照第2条第3款推定,则主管机关在作出是否偿付和偿付限度的确定时,应考虑正常价值的任何变化、进口与转售之间发生的成本的变化以及适当反映在随后售价中的转售价格的任何变化,且如果提出对上述情况的确凿证据,出口价格的计算不应扣除已付反倾销税的金额。
  9.4 如主管机关已依照第6条第10款第2句限制其审查,则对来自审查未包括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进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
  (i)不得超过对选定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或,
  (ii)如反倾销税的支付责任以预期正常价值为基础计算,则不得超过选定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未经单独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但是主管机关就本款的而言,应忽略任何零幅度、微量幅度和在第6条第8款所指的情况下确定的幅度。主管机关应对来自审查未包括的、按第6条第10.2款的规定在调查期间已提供必要信息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的进口产品适用单独反倾销税或正常价值。
  9.5 如一产品在一进口成员中被征收反倾销税,则主管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所涉出口国中在调查期间未向进口成员出口该产品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倾销幅度,只要这些出口商或生产者能够证明他们与出口国中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无关联。此种审查进口成员正常的反倾销税课征和审查程序相比,应在加速的基础上开始和进行。在进行审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此类出口商或生产者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主管机关可预扣估算和/或要求作出担保,以保证在该审查确定此类出口商或生产者存在倾销时,能够自该审查开始之日起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10条 追溯效力
  10.1 临时措施和反倾销税仅对在分别根据第7条第1款和第9条第1款作出的决定生效之后进口供消费的产品适用,但需遵守本条所列例外。
  10.2 如作出损害的最终裁定(而不是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产业建立的最终裁定),或在虽已作出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定,但如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作出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则反倾销税可对已经实施临时措施(若有的话)的期间追溯征收。
  10.3 如最终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税或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不得收取。如最终税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税或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重新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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