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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6.8 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在适用本款时应遵守附件2的规定。
  6.9 主管机关在作出最终裁定之前,应将考虑中的、构成是否实施最终措施决定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此披露应使各方有充分的时间为其利益进行辩护。
  6.10 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作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作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
  6.10.1 任何根据本款作出的对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或产品类别的选择,最好应与有关出口商、生产者或进口商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后作出。
  6.10.2 在主管机关按本款的规定限制其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它们仍应对及时提交在调查过程中将进行考虑的必要信息的、但最初未被选择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单独确定倾销幅度,除非出口商或生产者的数目特别大,使单独审查给主管机关带来过分的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不得阻止自愿作出的答复。
  6.11 就本协定而言,“利害关系方”应包括:
  (i)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或大多数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同业公会或商会;
  (ii)出口成员的政府;以及
  (iii)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在进口成员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同业公会和商会。
  除上述各方外,本清单不排除各成员允许国内或国外其他各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6.12 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提供与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有关的信息。
  6.13 主管机关应适当考虑利害关系方、特别是小公司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方面遇到的任何困难,并应提供任何可行的帮助。
  6.14 上述程序无意阻止一成员主管机关依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迅速发起调查,作出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初步或最终裁定,也无意阻止实施临时或最终措施。
  第7条 临时措施
  7.1 临时措施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实施:
  (i)已依照第5条的规定发起调查,已为此发出公告,且已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交信息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
  (ii)已作出关于倾销和由此产生的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初步肯定裁定;以及
  (iii)有关主管机关判断此类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损害是必要的。
  7.2 临时措施可采取征收临时税的形式,或更可取的是,采取现金保证金或保函等担保形式,其金额等于临时估算的反倾销税的金额,但不高于临时估算的倾销幅度。预扣估算的反倾销税是一种适当的临时措施,但需表明正常反倾销税和反倾销税估算的金额,且预扣估算的反倾销税需与其他临时措施受相同条件的约束。
  7.3 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之日起60天实施。
  7.4 临时措施的实施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不超过4个月,或经有关主管机关决定,并应在所涉及的贸易中占很大百分比的出口商请求,可不超过6个月。在调查过程中,如主管机关审查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是否足以消除损害,则这些时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7.5 在实施临时措施时应遵循第9条的有关规定。
  第8条 价格承诺
  8.1 如收到任何出口商关于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从而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注19(注19:“可以”一词不得解释为允许在执行价格承诺的同时继续进行调查程序,但第4款的规定除外。))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提价幅度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8.2 除非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否则不得寻求或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8.3 如主管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不可行,则不必接受所提承诺,例如由于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过大,或由于其他原因,包括一般政策原因。如发生此种情况且在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向出口商提供其认为不宜接受承诺的理由,并应在可能的限度内给予出口商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
  8.4 如承诺被接受,且如果出口商希望或主管机关决定,则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调查仍应完成。在此种情况下,如作出关于倾销或损害的否定裁定,则承诺即自动失效,除非此种裁定主要是由于承诺的存在而作出的。在此类情况下,主管机关可要求在与本协定规定相一致的合理期限内维持承诺。如作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则承诺应按其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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