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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5.5 主管机关应避免公布关于发起调查的申请,除非已决定发起调查。但是,在收到一份附有适当证明文件的申请后和在开始发起调查之前,主管机关应通知有关出口成员政府。
  5.6 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主管机关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调查,则只有在具备第2款所述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情况下,方可发起调查。
  5.7 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应(a)在有关是否发起调查的决定中及(b)此后在调查过程中同时予以考虑,调查过程自不迟于依照本协定规定可实施临时措施的最早日期开始。
  5.8 主管机关一经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证据以证明继续进行该案是正当的,则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即应予以拒绝,且调查应迅速终止。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除非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不足3%的国家合计超过该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7%。
  5.9 反倾销程序不得妨碍通关程序。
  5.10 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发起后1年内结束,且决不能超过18个月。
  第6条 证据
  6.1 应将主管机关要求的信息通知反倾销调查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所涉调查有关的所有证据。
  6.1.1 应给予收到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问卷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至少30天时间作出答复。(注15(注15:通常,出口商的时限应自收到问卷之日起计算,为此,该问卷应被视为在送往答卷者或转交出口成员的适当外交代表之日起一周内已经收到,如为WTO单独关税区成员,则为出口领土的官方代表。))对于延长该30天期限的任何请求应给予适当考虑,且根据所陈述的原因,只要可行即应予以延期。
  6.1.2 在遵守保护机密信息要求的前提下,一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书面证据应迅速向参与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
  6.1.3 调查一经发起,主管机关即应将根据第5条第1款收到的书面申请的全文向已知出口商(注16(注16:各方理解,如所涉及的出口商的数量特别多,书面申请的全文应改为只向出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或向有关贸易协会提供。))和出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供,并应请求,应向其他涉及的利害关系方提供。应适当注意按第5款规定的保护机密信息的要求。
  6.2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为此,应请求,主管机关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会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提供此类机会必须考虑保护机密和方便有关当事方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无必须出席会议的义务,未能出席会议不得对该方的案件产生不利。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在说明正当理由后口头提出其他信息。
  6.3 只有在随后以书面形式再次提出并按照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向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方可考虑根据第2款提供的口头信息。
  6.4 只要可行,主管机关即应迅速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机会,使其了解与其案件陈述有关的、不属第5款规定的机密性质、且主管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所有信息,并使其能以此信息为基础准备陈述。
  6.5 任何属机密性质的信息(例如,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予一竞争者巨大的竞争优势,或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信息提供者或给向信息获得者提供信息的人士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或由调查参加方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主管机关应在对方说明正当原因后,按机密信息处理。此类信息未经提供方特别允许不得披露。(注17(注17:各成员意识到,在某些成员领土内,可能需要根据周密制定的保护性法令披露信息。))
  6.5.1 主管机关应要求提供机密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提供此类信息的非机密摘要。这些摘要应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合理了解以机密形式提交的信息的实质内容。在特殊情况下,此类利害关系方可表明此类信息无法摘要。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必须提供一份关于为何不能进行摘要的原因的说明。
  6.5.2 如主管机关认为关于保密的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且如果信息提供者不愿公布信息,或不愿授权以概括或摘要的形式披露信息,则主管机关可忽略此类信息,除非主管机关可从适当的来源满意地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注18(注18:各成员同意,不应任意拒绝关于保密的请求。))
  6.6 除第8款规定的情况外,在调查过程中,主管机关应设法使自己确信利害关系方提供的、其调查结果所依据的信息的准确性。
  6.7 为核实提供的信息或获得进一步的细节,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其他成员领土内进行调查,但它们应获得有关企业的同意并通知所涉成员的政府代表,但该成员反对调查时除外。附件1中所述程序应适用于在其他成员领土内进行的调查。在遵守保护机密信息要求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应使任何此类调查的结果可获得,或根据第9款向有关企业披露,并可使申请人可获得此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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