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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30个单位  90
  15个单位  100
  50个单位  95
  25个单位  105
  35个单位  90
  5个单位   100
  -----------
  (b)总计
  总销售量   单位价格
  -----------
  65     90
  50     95
  60     100
  25     105
  -----------
  在此例中,按一特定价格销售的最大单位总量是65;因此,最大总量的单位价格是90。
  5.按以上第1款所述,对于在进口国中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以降低使用成本供应用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供出口的、第8条第1款(b)项所列任何要素的人的销售,在确定就第5条而言的单位价格时不应予以考虑。
  6.应注意的是,第5条第1款中所指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用于此种扣除的数字应依据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提供的信息确定,除非进口商提供的数字与在进口国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进口货物所获得的数字不一致。如进口商的数字与此类数字不一致,则利润和一般费用的金额可依据除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提供的有关信息以外的有关信息确定。
  7.“一般费用”包括销售所涉货物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8.因销售货物而应付的地方税,如未根据第5条第1款(a)项(iv)目的规定予以扣除,则应根据第5条第1款(a)项(i)目的规定予以扣除。
  9.在根据第5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佣金或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时,某些货物是否与其他货物属“同级别或同种类”的问题必须参考所涉及的情况逐案予以确定。应审查包括被估价货物的、能够提供必要信息的进口国中范围最窄的一组或一系列同级别或同种类进口货物的销售情况。就第5条而言,“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既包括自与被估货物相同国家进口的货物也包括自其他国家进口的货物。
  10.就第5条第1款(b)项而言,“最早日期”应为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销售数量达到足以确定单位价格的水平的日期。
  11.如使用第5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则对进一步加工增值所作的扣除应根据与此项工作费用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数据。公认的行业准则、制法、施工方法及其他行业惯例可构成计算的依据。
  12.各方理解,如作为进一步加工的结果,进口货物失去其特性,则第5条第2款中规定的估价方法通常不再适用。但是,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虽然进口货物失去特性,但是通过加工而增加的价格可以在没有不合理困难的情况下准确确定。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虽然进口货物在加工后保持其特性,但在进口国所销售的货物中构成很小的要素,而使这种估价方法的运用不合理。鉴于以上情况,此类情况中的每一种均应逐案考虑。

关于第6条的注释

  1.通常,完税价格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并依据在进口国中可容易获得的信息予以确定。但是,为确定计算价格,可能需要审查被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和需要自进口国外获得的其他信息。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的生产商不属进口国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计算价格方法的使用一般限于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准备向进口国的主管机关提供必要的概算以及为随后可能需要进行的核实创造条件。
  2.第6条第1款(a)项所指的“成本或价值”应依据生产商或代表生产商提供的有关被估价货物生产方面的信息予以确定。应以生产商的商业往来账目为依据,只要此类账目与生产该货物的国家中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
  3.“成本或价值”应包括第8条第1款(a)项(ii)目和(iii)目中所列要素的费用。还应包括根据第8条有关注释的规定酌情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供应用于生产进口货物的、第8条第1款(b)项所列任何要素。在进口国中进行的第8条第1款(b)项(iv)目所列要素的价值,只有在记入生产商账目时方可包括在内。各方理解,本款中所指要素的费用或价值在确定计算价格时不得重复计算。
  4.第6条第1款(b)项所指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的金额”应依据生产商或代表生产商提供的信息确定,除非生产商的数字与出口国中生产商制造供向进口国出口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别或同种类的货物中通常反映的数字不一致。
  5.在这方面应当注意的是,“利润和一般费用的金额”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因此,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虽然生产商的利润数字低而生产商的一般费用高,但是生产商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加在一起仍然与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销售中通常反映的数字相一致。例如,如一产品在进口国中投放市场,生产商接受零利润或低利润,以抵消与投放市场有关的高额一般费用,则可能发生此种情况。如生产商能够证明由于特殊商业情况而使销售进口货物利润低,则应考虑生产商的实际利润数字,只要生产商有可证明低利润是合理的正当商业理由,且生产商的定价政策可反映有关产业部门通常的定价政策。例如,如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减少而使生产商被迫临时降低价格,或如果他们销售货物是为补充在进口国生产的一系列货物,接受低利润以保持竞争力,则可能发生此种情况。如生产商自己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的数字与出口国中生产商制造供向进口国出口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销售中通常反映的数字不一致,则利润和一般费用金额可依据除生产商或代表生产商提供的信息以外的有关信息。
  6.在使用除生产商或代表生产商提供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确定计算价格的情况下,如进口商提出请求,则进口国主管机关应在遵守第10条规定的前提下,将该信息的来源、使用的数据以及依据该数据所进行的计算通知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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