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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3.如进口商未请求颠倒第5条和第6条的顺序,则应遵循正常顺序。如进口商虽未提出此种请求,但随后证明不能根据第6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而根据第5条能够确定完税价格,则应根据该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4.如完税价格无法根据第1条至第6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根据第7条的规定确定。

公认会计原则的使用

  1.“公认会计原则”指在一特定时间内一国关于下列内容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实质性权威支持:何种经济资源和债务应记为资产和债务、资产和债务的何种变化应予记录、如何衡量资产和债务及其变化、何种信息应予披露及如何披露,以及应编制何种财务报表等。这些标准可以是普遍适用的概括性的准则,也可以是详细的做法和程序。
  2.就本协定而言,每一成员的海关应使用与适合所涉条款的该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例如,根据第5条的规定对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的确定应使用与进口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另一方面,根据第6条的规定对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的确定应使用与生产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又如,在进口国中对第8条第1款(b)项(ii)目所规定的某一要素的确定应使用与该国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准备的信息。

关于第1条的注释实付或应付价格

  1.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支付未必采取资金转移的形式。支付可采取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工具的形式。支付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间接支付的一个例子是买方全部或部分偿付卖方所欠债务。
  2.买方自负责任所从事的活动,除第8条规定的进行调整的活动外,即使可能被视为对卖方有利,也不被视为对卖方的间接支付。因此,在确定完税价格时,此类活动的费用不得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
  3.完税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或成本,只要这些费用或成本可与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别:
  (a)如工厂、机械或设备等进口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
  (b)进口后的运输费用;
  (c)进口国的关税和国内税。
  4.实付或应付价格指对进口货物支付的价格。因此,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股息或其他支付不属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第1款(a)项(iii)目
  在各项限制中,不会致使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可接受的限制是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此类限制的一个例子是:卖方要求汽车的购买者在代表新产品年度开始的一固定日期前不出售或展览这些汽车。
  第1款(b)项
  1.如销售或价格受某些条件或因素的约束,从而使被估价货物的完税价格无法确定,则该成交价格不得为完税目的而被接受。这方面的例子包括:
  (a)卖方以买方也将购买指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进口货物的价格;
  (b)进口货物的价格取决于进口货物的买方向进口货物的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
  (c)依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形式确定的价格。例如,进口货物是以卖方将收到一定数量的制成品为条件而提供的半制成品。
  2.但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条件或因素不得导致成交价格被拒绝。例如,买方向卖方提供在进口国进行的工程和设计的事实不得导致就第1条而言的成交价格被拒绝。同样,如买方自负责任从事与进口货物的销售有关的活动,即使经卖方同意,这些活动的价值既不是完税价格的一部分,也不应导致成交价格被拒绝。
  第2款
  1.第2款(a)项和(b)项规定了确定成交价格的可接受性的不同方法。
  2.第2款(a)项规定,如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则应审查围绕销售的情况,只要此种关系未曾影响价格,即应将成交价格按完税价格接受。这并不意味着在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所有情况下均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只有在怀疑价格的可接受性时方要求进行此种审查。如海关不怀疑价格的可接受性,则应接受该价格而不再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例如,海关以往已对此种关系进行审查,或海关可能已经获得买卖双方的详细信息,并且可能已经通过此种审查或信息确信此种关系并未影响价格。
  3.如海关不进行进一步调查即不能接受成交价格,则海关应给予进口商提供海关审查围绕销售的情况所必需的进一步详细信息的机会。在这方面,海关应准备好审查交易的有关方面,包括买卖双方组织其商业关系的方式和制定所涉价格的方法,以便确定此种关系是否影响价格。如审查表明,虽然根据第15条的规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但双方之间的相互买卖如同无特殊关系一样,则此点可证明价格并未受到此种关系的影响。例如,如定价方式与所涉产业的正常定价做法相一致或与卖方制定售予与其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的方法相一致,则此点可证明该价格未受此种关系的影响。又如,如证明价格足以收回全部成本加利润,该利润代表该公司在一代表期内(如按年度计)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所实现的总利润,则可表明该价格未受影响。
  4.第2款(b)项向进口商提供机会,使其能够证明成交价格与海关以往接受的“测试”价格非常接近,因此根据第1条的规定是可接受的。如符合第2款(b)项规定的测试价格,则不必根据第2款(a)项审查影响的问题。如海关已获得充分信息,而不需进行进一步详细调查即可确信第2款(b)项中规定的测试价格之一已经符合,则海关即无理由要求进口商证明可符合该测试价格。在第2款(b)项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指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与卖方均无特殊关系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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