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条款
第15条 最后条款
保留
15.1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审议
15.2 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本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委员会。
15.3 委员会应每年对本协定实施和运用的情况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
15.4 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第3年年末及此后每3年期期末,委员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以期在不损害第12条规定及为保证相互经济利益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委员会应特别注意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酌情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正本协定文本的建议。
附件
15.5 本协定的附件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附件1:
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协定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协定的范围。
但是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下列定义:
1. 技术法规
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
2. 标准
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解释性说明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文件。
3. 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解释性说明
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 国际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至少对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5. 区域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仅对部分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6. 中央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和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解释性说明
对于欧洲共同体,适用有关中央政府机构的规定。但是,欧洲共同体内部可建立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在此种情况下,应遵守本协定关于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的规定。
7. 地方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政府机构(如州、省、地、郡、县、市等),其各部或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8. 非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
附件2:
技术专家小组
下列程序适用于依照第14条的规定设立的技术专家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