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有关资格信息的联络点;
(c)申请书提交的一个或多个行政机关;
(d)如公布许可程序,公布日期和出版物名称;
(e)表明许可程序根据第2条和第3条所含定义属自动许可程序还是非自动许可程序;
(f)对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其管理目的;
(g)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表明通过许可程序所实施的措施;
(h)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如该期限可有一定可能性进行估计,如不能进行估计,则说明不能提供此信息的原因。
3.如上述要素发生变更,则应在关于进口许可程序变更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4.各成员应将公布第1条第4款所要求信息的一种或多种出版物通知委员会。
5.任何利害关系成员,如认为另一成员未依照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将制定许可程序或其变更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则可将此问题提请该另一成员注意。如此后通知未迅速作出,则该成员可自行将许可程序或其变更情况,包括所有有关和可获得的信息作出通知。
第6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有关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遵守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
第7条 审议
1.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但至少每2年一次,对本协定的实施和运用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及其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
2.作为委员会审议的依据,秘书处应根据第5条的规定提供的信息、对年度进口许可程序问卷(注7)的答复以及可获得的其他有关可靠信息,准备一份事实报告。该报告应提供上述信息的提要,特别应表明审议所涉期间内的任何变更或情况发展,包括委员会同意的任何其他信息。
注7:该文件最初于1971年3月23日以GATT1947L/3515号文件散发。
3.各成员承诺迅速和全面地完成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年度问卷。
4.委员会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在此类审议所涉期间的发展情况。
第8条 最后条款保留
1.未获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
国内立法
2.(a)每一成员应在不迟于《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b)每一成员应将与本协定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及这些法律和法规管理方面的任何变更通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