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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i)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经营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并获得进口许可证;
  (ii)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何一工作日提交;
  (iii)以适当和完整的表格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在收到后立即批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b)各成员认识到,只要不能获得其他适当程序,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即可能是必要的。只要导致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情况存在,且只要其管理目的无法以更适当的方式实现,则自动许可程序即可予以维持。
  第3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
  1.除第1条第1款至第11款的规定适用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外,下列规定也适用于该程序。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定义为不属第2条第1款定义范围的进口许可。
  2.除实行限制所造成的贸易限制作用或贸易扭曲作用之外,非自动许可不得对进口产品产生此类作用。非自动许可程序在范围和期限上应符合使用该程序所实施的措施,且其行政负担不得超过为管理该措施所绝对必要的限度。
  3.在许可要求的目的不是实施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各成员应公布充分的信息,以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了解发放和/或分配许可证的依据。
  4.如一成员规定个人、公司或机构可请求例外于或背离许可证要求,则该成员应将此事实包括在根据第1条第4款公布的信息中,还应包括如何提出该请求的信息,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指出在何种情况下该请求可予以考虑。
  5.(a)应对有关产品的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请求,各成员应提供关于下列内容的所有有关信息:
  (i)限制的管理情况;
  (ii)近期发放的进口许可证;
  (iii)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
  (iv)如可行,有关受进口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统计数字(即价值和/或数量)。发展中国家成员不需因此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财政负担;
  (b)通过许可管理配额的成员应在第1条第4款指定的期限内,并以使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公布按数量和/或价值实施的配额总量、配额的发放和截止日期以及有关的任何变更;
  (c)对于配额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实施限制的成员应将目前分配的配额中给予各供应国份额的数量或价值迅速通知对有关产品的供应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其他成员,并应在第1条第4款指定的期限内,以使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公布此信息;
  (d)如出现有必要提前配额发放日期的情况,则第1条第4款所指的信息应在该条指定的期限内,以使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公布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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