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固定外部参考价格应以1986年至1988年为基期,在净出口国一般应为有关基本农产品的平均离岸价,在净进口国一般应为有关基本农产品的平均到岸价。如必要,可按质量差异调整固定参考价格。
10.不可免除的直接支付:取决于价差的不可免除的直接支付应使用固定参考价格与适用的管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有资格接受管理价格的产量计算,或使用预算支出计算。
11.固定参考价格应以1986年至1988年为基期,一般应为用于确定支付率的实际价格。
12.以除价格外的生产要素为基础的不可免除的直接支付应使用预算支出进行衡量。
13.其他不可免除的措施,包括投入补贴和降低销售成本等其他措施:此类措施的价值应使用政府预算支出计算,或如果使用预算支出不能全面反映有关补贴的情况,则计算补贴的基础应为补贴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与类似货物或服务的有代表性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货物或服务的数量。
附件4:
国内支持:支持等值的计算
1.在遵守第6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所有基本农产品,如存在按附件3定义的市场价格支持而综合支持量的此部分内容无法计算,则应计算支持等值。对于此类产品,实施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基期水平应由按以下第2款规定的支持等值表示的市场价格支持组成,还应包括应根据以下第3款的规定评估的任何不可免除的直接支付或其他不可免除的支持。国家一级和国家以下一级的支持均应包括在内。
2.第1款规定的支持等值应对尽可能接近接受市场价格的第一销售点、且AMS的市场价格支持部分无法计算的所有基本农产品在特定产品基础上计算。对于这些基本农产品,应使用适用的管理价格和有资格接受该价格的产量计算市场价格支持等值,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维持生产者价格的预算支出计算。
3.如属第1款范围的基本农产品为不可免除的直接支付或任何其他不可免除削减承诺的特定产品补贴的对象,则有关这些措施的支持等值的基础应为关于综合支持量相应部分的计算(如附件3第10款至第13款所列)。
4.支持等值的计算应尽可能根据接近有关基本农产品的第一销售点的补贴的数量。针对农产品加工者的措施应包括在内,只要此类措施可使基本农产品的生产者获益。生产者支付的特定农业税费应削减支持等值中的相应部分。
附件5:
关于第4条第2款的特别处理
A节
1.自《WTO协定》生效起,本协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和/或制备产品(“指定产品”)(下称“特别处理”):
(a)指定产品的进口占1986年至1988年基期(“基期”)内相应国内消费量的3%以下;
(b)自基期开始起未对指定产品提供出口补贴;
(c)对初级农产品实施有效限产措施;
(d)此类产品在《马拉喀什议定书》所附一成员减让表第一部分第1-B节中用“ST-Annex 5”符号标明,表明这些产品需进行特别处理,以反映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非贸易关注因素;以及
(e)有关成员减让表第一部分第1-B节中列明的指定产品的最低准入机会,自实施期第一年年初起占指定产品基期国内消费量的4%,此后在实施期内其余各年,每年以基期内相应国内消费量的0.8%比例增长。
2.一成员在实施期内任何一年年初,均可停止对指定产品适用特别处理,改为遵守第6款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有关成员应维持届时已实施的最低准入机会,并在实施期内其余各年,每年以该产品基期相应国内消费量的0.4%的比例增加最低准入机会。此后,按此公式产生的实施期最后一年的最低准入水平应维持在有关成员减让表中。
3.就在实施期后是否继续适用第1款所列特别处理的问题所进行的任何谈判,应作为本协定第20条所列谈判的一部分,在实施期本身的时限内完成,同时考虑非贸易关注因素。
4.如作为第3款所指谈判的结果,各方同意一成员可继续适用特别处理,则该成员应给予谈判中确定的额外和可接受的减让。
5.如特别处理在实施期结束后不再继续适用,则有关成员应实施第6款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在实施期结束后指定产品的最低准入机会在有关成员减让表中应维持在基期内国内消费量8%的水平上。
6.对指定产品维持的除普通关税外的边境措施,自特别处理停止适用的当年年初起应遵守第4条第2款的规定。此类产品应适用普通关税,普通关税应约束在有关成员的减让表中,并自特别处理停止适用的当年年初起及以后适用,税率等于在实施期内以每年均等削减的方式削减15%后的适用税率。这些关税应根据依照本附件附录规定的准则计算出的关税等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