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如一生产者根据本款和以上第7款(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在同一年接受两次支付,则此类支付的总额不得超过生产者总损失的100%。
9.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a)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参照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标准确定,该计划旨在便利从事适销农产品生产的人员退休或转入非农业生产活动。
(b)支付应以接受支付者完全和永久地自适销农产品生产退休为条件。
10.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a)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参照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标准确定,该计划旨在从适销农产品生产中退出所有土地或包括牲畜在内的其他资源。
(b)支付应以适销农产品生产所用土地停用至少3年为条件,对于牲畜而言,则以其被屠宰或最终永久处理为条件。
(c)支付不得要求或规定及土地或其他资源用于任何涉及适销农产品生产的替代用途。
(d)支付不得与生产类型或产量有关,也不得与适用于使用生产中余留土地或其他资源所从事的生产的国内或国际价格有关。
11.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
(a)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参照政府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标准确定,该计划旨在协助生产者针对客观地表现出的结构性缺陷进行经营方面的财政或有形结构调整。获得此类计划的资格也可根据明确规定的关于农用土地重新私有化的政府计划确定。
(b)除按以下标准(e)规定的外,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得与生产者在基期后任何一年内从事生产的类型或产量(包括牲畜头数)有关,或以此种类型或产量为基础。
(c)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得与适用于基期后任何一年从事的生产的国际或国内价格有关,或以此种价格为基础。
(d)此类支付只能在实现它们提供的投资所必需的时间内给予。
(e)除非要求接受者不得生产一特定产品,否则此种支付不得强制或以任何方式指定接受者生产某种农产品。
(f)这种支付应限于为补偿结构性缺陷所需要的数额之内。
12.环境计划下的支付
(a)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确定为明确规定的政府环境或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并应取决于对该政府计划下特定条件的满足,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
(b)此类支付的数量应限于为遵守政府计划而所涉及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
13.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
(a)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限于条件贫困地区的生产者。每一此类地区必须是一个明确指定的毗连地理区域、拥有可确定的经济和行政特性,根据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中性和客观标准被视为贫困地区,此种特性表明该地区的困难并非是由于暂时的情况所造成的。
(b)除减少生产外,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得与生产者在基期后任何一年内从事的生产的类型或产量(包括牲畜头数)有关,或以此种类型或产量为基础。
(c)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得与适用于基期后任何一年从事生产的国际或国内价格有关,或以此种价格为基础。
(d)支付应仅可使合格地区的生产者获得,但应使此类地区内的所有生产者普遍获得。
(e)如支付与生产要素有关,则支付应以高于有关要素最低水平的递减率给予。
(f)此类支付应限于在规定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所涉及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
附件3:
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
1.在遵守第6条规定的前提下,综合支持量(AMS)应在特定产品基础上对每一种接受市场价格支持的、不可免除的直接支付或其他任何不属免除削减承诺范围的补贴(“其他不可免除的政策”)的基本农产品进行计算。非特定产品支持应按货币总值形式总计为一非特定产品综合支持量。
2.第1款下的补贴应包括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预算支出和放弃的税收。
3.国家一级和国家以下一级的支持均应包括在内。
4.生产者支付的特别农业税费应自综合支持量中扣除。
5.以下所计算的基期综合支持量应构成实施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基期水平。
6.对于每一种基本农产品,应确定具体的综合支持量,以货币总值形式表示。
7.综合支持量的计算应尽可能接近该有关基本农产品的第一销售点。针对农产品加工者的措施应包括在内,只要此类措施可使基本农产品的生产者获益。
8.市场价格支持:市场价格支持的计算应使用固定的外部参考价格与适用的管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有资格接受适用的管理价格的产量。为维持该差额的预算支出,如购进或储存费用等,不得计入综合支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