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基础设施服务,包括:电力网络、道路和其他运输方式、市场和港口设施、供水设施、堤坝和排水系统以及与环境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工程。在所有情况下,支出应只直接用于基本工程的提供和建设,并且除可普遍获得的公用设施网络化建设外,不得包括提供补贴的农场设施。支出不得包括对投入或运营成本的补贴或优惠使用费。
3.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注5)
注5:就本附件第3款而言,发展中国家中为粮食安全目的而实施的政府储备计划,如运营是透明的并依照正式公布的客观标准或准则实施,则应被视为符合本款的规定,包括按管理价格收购和投放的、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粮食储备计划,只要收购价格与外部参考价格的差额在综合支持量中加以说明。
涉及积累和保持构成国内立法所确认的粮食安全计划组成部分的产品库存的支出(或放弃的税收)。可包括作为该计划一部分的对私营产品储备提供的政府援助。
此类库存的数量和积累应符合仅与粮食安全有关的预定指标。库存的积累和处置过程在财务方面应透明。政府的粮食采购应按现行市场价进行,粮食安全库存的销售应按不低于所涉产品和质量的现行国内市场价进行。
4.国内粮食援助(注6)
注5和6:就本附件第3款和第4款而言,以定期和按合理价格满足发展中国家中城乡贫困人口的粮食需要为目标的按补贴价格提供的粮食,应被视为符合本款的规定。
涉及向需要援助的部分人口提供国内粮食援助的开支(或放弃的税收)。
接受粮食援助的资格应符合与营养目标有关的明确规定的标准。此类援助的提供方式应为直接向有关人员提供粮食或提供可使合格受援者按市场价格或补贴价格购买粮食的方法。政府的粮食采购应按现行市场价进行,此类援助的供资和提供方式应透明。
5.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
通过直接支付(或放弃的税收,包括实物支付)向生产者提供的、且要求免除削减承诺的支持应符合以上第1款所列的基本标准,此外还应符合以下第6款至第13款所列适用于各种直接支付形式的特定标准。如要求免除对第6款至第13款所列内容以外的任何现有类型或新型直接支付的削减,则该项免除除应符合第1款所列总体标准外,还应符合第6款(b)项至(e)项的标准。
6.不挂钩的收入支持
(a)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由明确规定的标准确定,如收入、生产者或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规定和固定基期内生产要素利用或生产水平。
(b)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得与生产者在基期后任何一年从事的生产的类型或产量(包括牲畜头数)有关,或以此种类型或数量为基础。
(c)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得与适用于基期后任何一年所从事的生产的国际或国内价格有关,或以此种价格为基础。
(d)在任何给定年度中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得与基期后任何一年使用的生产要素有关,或以此种要素为基础。
(e)不得为接受此类支付而要求进行生产。
7.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
(a)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由收入损失确定,仅考虑来源于农业的收入,此类收入损失应超过前3年期或通过去除前5年期最高和最低年收入确定的3年平均总收入或等量净收入的30%(排除相同或类似方案中获得的任何支付)。符合此条件的任何生产者均应有资格接受此类支付。
(b)此类支付的数量应补偿生产者在其有资格获得该援助的当年收入损失的70%以下。
(c)任何此类支付的数量仅应与收入有关;不得与生产者从事生产的类型或产量(包括牲畜头数)有关;不得与适用于此种生产的国内或国际价格有关;也不得与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有关。
(d)如一生产者根据本款和第8款(自然灾害救济)在同一年接受两次支付,则此类支付的总额不得超过生产者总损失的100%。
8.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直接提供或以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计划资金参与的方式提供)
(a)只有在政府主管机关正式认可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同类灾害(包括疾病暴发、虫害、核事故以及在有关成员领土内发生战争)后,方可产生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该资格应由生产损失超过前3年期或通过去除前5年期最高和最低年收入确定的3年平均生产的30%确定。
(b)灾害发生后提供的支付仅适用于因所涉自然灾害造成的收入、牲畜(包括与兽医治疗有关的支付)、土地或其他生产要素的损失。
(c)支付所作的补偿不得超过恢复此类损失所需的总成本,且不得要求或规定将来生产的类型或产量。
(d)灾害期间提供的支付不得超过防止或减轻以上(b)项标准所定义的进一步损失所需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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