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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农业协定

  6.审议过程应向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提出与执行本协定所列改革计划下的承诺有关的任何事项。
  7.任何成员均可提请农业委员会注意其认为另一成员应通知的任何措施。
  第19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23条应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二部分

  第20条 改革进程的继续
  认识到导致根本性改革的实质性逐步削减支持和保护的长期目标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成员同意将在实施期结束的前一年开始继续此进程的谈判,同时考虑:
  (a)届时从实施削减承诺中获得的经验;
  (b)削减承诺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c)非贸易关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的目标,以及本协定序言所指的其他目标和关注;以及
  (d)实现上述长期目标所需的进一步承诺。

第十三部分

  第21条 最后条款
  1.GATT1994年和《WTO协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应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适用。
  2.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附件1:
产品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下列产品:
  (i)协调制度第1章至第24章,鱼及鱼制品除外,另加(注*)
  注*:圆括号中的产品描述不一定完全。  (ii)

        协调制度编码   2905.43       (甘露糖醇)
        协调制度编码   2905.44       (山梨醇)
        协调制度品目   33.01         (精油)
        协调制度品目   35.01至35.05   (蛋白类物质、
                               改性淀粉、胶)
        协调制度编码   3809.10       (整理剂)
        协调制度编码   3823.60       (2905.44以外的山梨醇)
        协调制度品目   41.01至41.03   (生皮)
        协调制度品目   43.01         (生毛皮)
        协调制度品目   50.01至50.03   (生丝和废丝)
        协调制度品目   51.01至51.03   (羊毛和动物毛)
        协调制度品目   52.01至52.03   (原棉、废棉和
                               已梳棉)
        协调制度品目   53.01         (生亚麻)
        协调制度品目   53.02         (生大麻)

  2.以上所列不限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产品范围。

  附件2:
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

  1.要求免除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即无贸易扭曲作用和对生产的作用,或此类作用非常小。因此,要求免除削减承诺的所有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a)所涉支持应通过公共基金供资的政府计划提供(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而不涉及来自消费者的转让;且
  (b)所涉支持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另加下列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
  政府服务计划
  2.一般服务
  此类政策涉及与向农业或农村提供服务或利益的计划有关的支出(或放弃的税收)。它们不得涉及对生产者或加工者的直接支付。此类计划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清单,应符合以上第1款中的总体标准和下列特定政策条件:
  (a)研究,包括一般研究、与环境计划有关的研究以及与特定产品有关的研究计划;
  (b)病虫害控制,包括一般的和特定产品的病虫害控制措施,如早期预警制度、检疫和根除;
  (c)培训服务,包括一般和专门培训设施;
  (d)推广和咨询服务,包括提供可便利信息和研究结果向生产者和消费者传播的方法;
  (e)检验服务,包括一般检验服务和为健康、安全、分级或标准化为目的特定产品检验;
  (f)营销和促销服务,包括与特定产品有关的市场信息、咨询和促销,但不包括未列明目的的、销售者可用以降低售价或授予购买者直接经济利益的支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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