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任何成员在设立一项出口禁止或限制前,应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业委员会,通知包括该措施的性质和实施期限等信息,并应请求,应与作为进口商拥有实质利益的任何其他成员就与有关措施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应请求,设立此类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员应向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必要的信息。
2.本条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除非该措施是由属有关特定粮食净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采取的。
第七部分
第13条 适当的克制
在实施期内,尽管有GATT1994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称《补贴协定》)的规定,但是:
(a)完全符合本协定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应:
(i)就反补贴税(注4)而言,属不可诉补贴;
注4:本条所指的“反补贴税’属GATT1994第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所涵盖的反补贴税。
(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和《补贴协定》第三部分采取的行动;以及
(iii)免于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意义上的、根据另一成员在GATT1994第2条下产生的关税减让利益造成的非违反性丧失或减损所采取的行动;
(b)完全符合本协定第6条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符合该条第5款要求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员减让表中的直接支付,以及在微量水平之内且符合第6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应:
(i)免征反补贴税,除非依照GATT1994第6条和《补贴协定》第五部分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
(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第1款或《补贴协定》第5条和第6条所采取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在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以及
(i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意义上的、根据另一成员在GATT1994第2条下获得的关税减让利益造成的非违反性丧失或减损所采取的行动,只要此类行动给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过在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
(c)完全符合本协定第五部分的规定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员减让表中的出口补贴应:
(i)只有在依照GATT1994第6条和《补贴协定》第五部分,根据数量、对价格的影响或由此产生的影响为依据确定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后,方可征收反补贴税,在发起任何反补贴税调查方面应表现适当的克制;及
(ii)免于根据GATT1994第16条或《补贴协定》第3条、第5条和第6条所采取的行动。
第八部分
第14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各成员同意实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第九部分
第15条 特殊和差别待遇
1.与关于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为谈判组成部分的认识相一致,应提供本协定有关条款列出的及包含在减让和承诺表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2.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拥有在最长为10年的时间内实施削减承诺的灵活性。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需作出削减承诺。
第十部分
第16条 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
1.发达国家成员应采取《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范围内所规定的措施。
2.农业委员会应酌情监督该决定的后续行动。
第十一部分
第17条 农业委员会
特此设立农业委员会。
第18条 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
1.农业委员会应审议在乌拉圭回合改革计划下谈判达成承诺的执行方面的进展情况。
2.审议过程应以各成员就此类事项提交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待确定的时间间隔进行,还可根据为便利审议过程而请求秘书处准备的文件进行。
3.除根据第2款应提交的通知外,对于要求免除削减的任何新的国内支持措施或对现有措施的修改均应迅速作出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新措施或修改后措施的细节及与第6条或附件2所列议定标准相符的程度。
4.在审议过程中,各成员应适当考虑过高通货膨胀率对任何成员遵守其国内支持承诺能力的影响。
5.各成员同意每年在农业委员会中,在本协定项下出口补贴承诺的范围内,就各自参与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增长问题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