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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农业协定

  每一成员承诺不以除符合本协定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
  第9条 出口补贴承诺
  1.下列出口补贴受本协定项下削减承诺的约束:
  (a)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而向公司、行业、农产品生产者、此类生产者的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销售局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b)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为出口而销售或处理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价格低于向国内市场中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可比价格;
  (c)依靠政府措施供资的对一农产品出口的支付,无论是否涉及自公共账户的支出,包括由对有关农产品或对产生该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税的收入供资的支付;
  (d)为减少出口农产品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可广泛获得的出口促进和咨询服务除外),包括处理、升级和其他加工成本,以及国际运输成本和运费;
  (e)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出口装运货物的国内运费,其条件优于国内装运货物;
  (f)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的情况而对该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2.(a)除本款(b)项的规定外,对于本条第1款所列出口补贴,一成员减让表中列明的实施期内每年的出口补贴承诺水平指:
  (i)对于预算支出削减承诺,当年该农产品或有关产品组分配或发生的此类补贴的最高支出水平;及
  (ii)对于出口数量削减承诺,当年可给予此类出口补贴的一农产品或产品组的最大数量。
  (b)在实施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任何一年中,一成员在给定年度提供的第1款所列的出口补贴可超过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列明的该产品或产品组的相应年度承诺水平,条件是:
  (i)自实施期开始起至所涉年份止,此类补贴的预算支出累计数额与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相关年度支出承诺水平所产生的累计数额相比,未超过此类预算支出基期水平的3%;
  (ii)自实施期开始起至所涉年份止,得益于此类出口补贴的累计出口数量与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相关年度数量承诺水平的累计数量相比,未超过基期数量的1.75%;
  (iii)在整个实施期内,此类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和得益于此类出口补贴的数量的累计总和,不高于完全符合该成员减让表列明的相关年度承诺水平时的总和;以及
  (iv)在实施期结束时,该成员出口补贴预算支出和得益于此类出口补贴的数量分别不高于1986年至1990年基期水平的64%和79%。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这些百分比应分别为76%和86%。
  3.与限制扩大出口补贴范围有关的承诺均在减让表中列明。
  4.在实施期内,发展中国家成员不需就以上第1款(d)和(e)项所列出口补贴作出承诺,只要这些补贴不以规避出口削减承诺的方式实施。
  第10条 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
  1.未列入第9条第1款的出口补贴不得以产生或威胁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方式实施;也不得使用非商业性交易以规避此类承诺。
  2.各成员承诺努力制定关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议定的纪律,并保证在就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仅以符合这些纪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
  3.任何声称未对超过削减承诺水平的任何出口数量提供补贴的成员,必须证实未对所涉出口数量提供出口补贴,无论此种出口补贴是否列入第9条中。
  4.捐赠国际粮食援助的成员应保证:
  (a)国际粮食援助的提供与对受援国的农产品商业出口无直接或间接联系;
  (b)国际粮食援助交易,包括货币化的双边粮食援助,应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剩余食品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在适当时,还应依照通常营销要求(UMRs)制度;以及
  (c)此类援助应在可能的限度内以完全赠与的形式提供或以不低于《1986年粮食援助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提供。
  第11条 加工产品
  对一加工的初级农产品支付的单位补贴决不能超过对出口该初级产品本身可支付的单位出口补贴。

第六部分

  第12条 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
  1.如任何成员依照GATT1994第11条第2款(a)项对粮食实行任何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则该成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立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员应适当考虑此类出口禁止或限制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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