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如差额高于触发价格的75%,则附加关税应等于该差额超过75%部分的90%,加上(b)项、(c)项和(d)项允许的附加关税。
6.对于易腐和季节性产品,在适用以上所列条件时,应考虑此类产品的具体特性。特别是,可根据第1款(a)项和第4款使用与基期内相应时期相比较短的时期,并可根据第1款(b)项对不同的时期使用不同的参考价格。
7.特殊保障的运用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任何根据以上第1款(a)项采取行动的成员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通知应包括相关数据,并应尽可能提前作出,且无论如何应在采取该行动后10天内作出。在消费量的变化必须分解到受第4款下行动约束的各税号的情况下,相关数据应包括用于分解这些变化的信息和方法。根据第4款规定采取行动的成员应给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与其就实施该行动的条件进行磋商的机会。根据以上第1款(b)项采取行动的任何成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通知应包括相关数据,并应在首次采取该行动后10天内作出,对于易腐和季节性产品,应在任何时期首次采取行动之时作出。各成员应承诺在有关产品的进口量正在下降时,尽可能不采用第1款(b)项的规定。在以上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情况下采取此类行动的成员应给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与其就实施此类行动的条件进行磋商的机会。
8.如采取的行动符合以上第1款至第7款的规定,则各成员承诺不针对此类行动援用GATT1994第19条第1款(a)项和第3款的规定或《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
9.本条的规定在根据第20条确定的改革进程期间应保持有效。
第四部分
第6条 国内支持承诺
1.每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所含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应适用于其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但按照本条和本协定附件2所列标准不需进行削减的国内措施除外。这些承诺以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
2.依照中期审评协议,政府直接或间接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援助措施属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对此类措施适用的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鼓励对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也应免除削减承诺。符合本款标准的国内支持不需包括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中。
3.如一成员在任何一年中其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表示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未超过该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列明的相应年份或最终约束承诺水平,则该成员应被视为符合其国内支持削减承诺。
4.(a)对于下列两项内容,成员不需将其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也不需削减:
(i)其他情况下本应要求包括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计算中的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此类支持未超过该成员一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及
(ii)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包括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计算中的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此类支持未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5%。
(b)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本款下规定的微量百分比应为10%。
5.(a)在下列条件下,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不在削减国内支持的承诺之列:
(i)此类支付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或
(ii)此类支付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或
(iii)牲畜支付按固定头数给予。
(b)免除符合以上标准的直接支付的削减承诺,应反映在将这些直接支付的价值排除在一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外。
第7条 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
1.每一成员应保证,使那些符合本协定附件2所列标准而不需受削减承诺限制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任何国内支持措施继续符合这些标准。
2.(a)任何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该措施的任何修改,以及随后采取的、不能证明其符合本协定附件2的标准或不能根据本协定任何其他规定而免除削减的任何措施,均应包括在该成员关于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
(b)如一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无综合支持总量承诺,则该成员给予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不得超过第6条第4款所列的有关微量水平。
第五部分
第8条 出口竞争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