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一咨询点,负责对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作出答复,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
(a)在其领土内已采用或提议的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
(b)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控制和检查程序、生产和检疫处理方法、杀虫剂允许量和食品添加剂批准程序;
(c)风险评估程序、考虑的因素以及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
(d)成员或其领土内相关机构在国际和区域卫生与植物卫生组织和体系内,及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成员资格和参与情况,及此类协定和安排的文本。
4.各成员应保证在如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索取文件副本,除递送费用外,应按向有关成员本国国民(注6)提供的相同价格(如有定价)提供。
注6:本协定中所指的“国民”一词,对于WTO的单独关税区成员,应被视为在该关税区内定居或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自然人或法人。
通知程序
5.只要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拟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内容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内容实质上不同,且如果该法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a)提早发布通知,以使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知晓采用特定法规的建议;
(b)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仍可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时提早作出;
(c)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法规的副本,只要可能,应标明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d)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6.但是,如一成员面临健康保护的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种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本附件第5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只要该成员:
(a)立即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所涵盖的特定法规和产品,并对该法规的目标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b)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法规的副本;
(c)允许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7.提交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8.如其他成员请求,发达国家成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盖的文件,如文件篇幅较长,则应提供此类文件的摘要。
9.秘书处应迅速向所有成员和有利害关系的国际组织散发通知的副本,并提请发展中国家成员注意任何有关其特殊利益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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