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调-不同成员制定、承认和实施共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3.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a)对于粮食安全,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与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余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有关的标准、指南和建议,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
(b)对于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指国际兽疫组织主持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
(c)对于植物健康,指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主持下与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区域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
(d)对于上述组织未涵盖的事项,指经委员会确认的、由其成员资格向所有WTO成员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有关标准、指南和建议。
4.风险评估-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5.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成员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
注:许多成员也称此概念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6.病虫害非疫区-由主管机关确认的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地区,无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还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注:病虫害非疫区可以包围一地区、被一地区包围或毗连一地区,可在一国的部分地区内,或在包括几个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内,在该地区内已知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但已采取区域控制措施,如建立可限制或根除所涉虫害或病害的保护区、监测区和缓冲区。
7.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由主管机关确认的特定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且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该地区可以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附件B
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透明度法规的公布
1.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所有已采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注5),以使有利害关系的成员知晓。
注5: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普遍适用的法律、法令或命令。
2.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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