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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3.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特定的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
  4.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
  第11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1.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除非本协定另有具体规定。
  2.在本协定项下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寻求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选定的专家的意见。为此,在主动或应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专家组在其认为适当时,可设立一技术专家咨询小组,或咨询有关国际组织。
  3.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损害各成员在其他国际协定项下的权利,包括援用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定设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第12条 管理
  1.特此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为磋商提供经常性场所。委员会应履行为实施本协定规定并促进其目标实现所必需的职能,特别是关于协调的目标。委员会应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2.委员会应鼓励和便利各成员之间就特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委员会应鼓励所有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应主办技术磋商和研究,以提高在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际和国家制度或方法方面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委员会应同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领域的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护密切联系,以获得用于管理本协定的可获得的最佳科学和技术意见,并保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4.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监测国际协调进程及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使用。为此,委员会应与有关国际组织一起,制定一份委员会认为对贸易有较大影响的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清单。在该清单中各成员应说明那些被用作进口条件或在此基础上进口产品符合这些标准即可享有对其市场准入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在一成员不将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进口条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说明其中的理由,特别是它是否认为该标准不够严格,而无法提供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如一成员在其说明标准、指南或建议的使用为进口条件后改变其立场,则该成员应对其立场的改变提供说明,并通知秘书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除非此类通知和说明已根据附件B中的程序作出。
  5.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会可酌情决定使用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实行的程序、特别是通知程序所产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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