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
1.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适应产品的产地和目的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特点,无论该地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在评估一地区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是否存在根除或控制计划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可能制定的适当标准或指南。
2.各成员应特别认识到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对这些地区的确定应根据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
3.声明其领土内地区属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出口成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证明此类地区属、且有可能继续属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为此,应请求,应使进口成员获得进行检查、检验及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
第7条 透明度
各成员应依照附件B的规定通知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变更,并提供有关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信息。
第8条 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
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时,包括关于批准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应遵守附件C的规定,并在其他方面保证其程序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
第9条 技术援助
1.各成员同意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便利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此类援助可特别针对加工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包括建立国家管理机构,并可采取咨询、信贷、捐赠和赠予等方式,包括为寻求技术专长的目的,为使此类国家适应并符合为实现其出口市场的适当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而提供的培训和设备。
2.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满足进口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后者应考虑提供此类可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维持和扩大所涉及的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的技术援助。
第10条 特殊和差别待遇
1.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各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2.如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有余地允许分阶段采用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产品更长的时限以符合该措施,从而维持其出口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