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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1994年4月15日)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有关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将其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适当保护水平;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及在其领土内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协助它们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因此期望对适用GATT 1994关于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特别是第20条(b)项(注1)的规定详述具体规则;
  注1:在本协定中,所指的第20条(b)项也包括该条的起首部分。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此类措施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适用。
  2.就本协定而言,适用附件A中规定的定义。
  3.各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4.对于不属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项下的权利。
  第2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
  2.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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