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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1994年4月15日)


各成员,
  考虑到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宣言》中同意“在审查与投资措施的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有关的GATT条款的运用情况之后,谈判应酌情详述为避免此类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而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规定”;
  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以便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同时保证自由竞争;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
  认识到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和扭曲作用;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范围
  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本协定中称“TRIMs”)。
  第2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在不损害GATT 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 1994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TRIM。
  2.本协定附件列出一份与GATT 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和GATT 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例示清单。
  第3条 例外
  GATT 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应酌情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
  第4条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以GATT 1994第18条、《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和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册205至209页)允许该成员偏离GATT 1994第3条和第11条规定的程度和方式,暂时偏离第2条的规定。
  第5条 通知和过渡性安排
  1.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90天内,将其正在实施的、与本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所有TRIMs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在通知这些普遍或具体适用的TRIMs时,应同时说明其主要特征。(注1)
  注1:如TRIMs是根据酌定权实施的,则其每一次具体适用均应通知。但可能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不必披露。
  2.每一成员均应取消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所有TRIMs,发达国家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5年内取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在7年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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