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就本协定运用和法律地位的技术方面的问题定期准备和散发报告;及
(d)对执行和运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技术问题进行年度审议。
2.技术委员会应履行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职责。
3.技术委员会应努力尝试在合理的较短时间内完成关于具体事项的工作,特别是各成员或委员会向其提交的事项。
代表
4.每一成员有权派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每一成员可指定一名代表和一名或多名副代表作为其在技术委员会的代表。在技术委员会被如此代表的成员下称技术委员会“成员”。在技术委员会会议上,技术委员会成员的代表可接受顾问的协助。WTO秘书处也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此类会议。
5.不属WTO成员的CCC成员可指定一名代表和一名或多名副代表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此类代表应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
6.在经技术委员会主席批准的前提下,CCC秘书长(本附件中称“秘书长”)可邀请既不属WTO成员也不属CCC成员的政府的代表,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贸易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
7.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的提名应向秘书长提出。
会议
8.技术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程序
9.技术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工作程序。
附件2
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1.认识到一些成员实施不同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2.就本共同宣言而言,优惠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导致给予超出适用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贸易制度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3.各成员同意保证:
(a)在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明确规定应满足的要求,特别是:
(i)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此种优惠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
(ii)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优惠原产地规则中也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iii)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优惠原产地的工序;
(b)它们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依据。作为对肯定标准的部分澄清或在不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可允许使用说明什么情况不授予原产地的原产地规则(否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