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员会应依据实质性改变标准,在确定特定产品或产品部门的原产地规则时,考虑并详述如何使用关税子目或品目变化,在适当时,税则目录中符合此标准的最小变化。
-技术委员会应将以上工作按产品划分,同时考虑协调制度税则目录的章或类,以便至少每季度向委员会提交其工作结果。技术委员会应在收到委员会请求后的1年零3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iii)实质性改变-补充标准
在根据(ii)目规定完成每一产品部门或各产品类别的工作时,如仅使用协调制度税则目录无法表示实质性改变,则技术委员会:
-应依据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制定特定产品或一产品部门的原产地规则时,考虑并详述如何以补充或专有的方式使用其他要求,包括从价百分比(注4)和/或制造或加工工序(注5);
注4:如规定从价标准,则原产地规则中也应表明此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注5:如规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则应准确列明授予有关产品原产地的工序。
-可对其建议提供说明;
-应将以上工作按产品划分,同时考虑协调制度税则目录的章或类,以便至少每季度向委员会提交其工作结果。技术委员会应在收到委员会请求后的2年零3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委员会的作用
3.依据第1款所列原则:
(a)委员会应依照第2款(c)项(i)目、(ii)目和(iii)目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定期审议技术委员会的解释和意见,以期采纳此类解释和意见。委员会可要求技术委员会改进或细化其工作和/或开发新的方法。为协助技术委员会,委员会应提供要求进行额外工作的理由,并酌情提出备选方法;
(b)待第2款(c)项(i)目、(ii)目和(iii)目确认的所有工作完成后,委员会应考虑结果的总体一致性。
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和后续工作
4.部长级会议应将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列入一附件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注6)并制定该附件生效的时限。
注6:同时应考虑与海关归类有关的关于争端解决的安排。
附件1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职责
1.技术委员会的现有职责包括:
(a)在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请求下,审查在各成员对原产地规则的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并根据所提供的事实提出关于适当解决办法的咨询意见;
(b)提供任何成员或委员会可能请求获得的有关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任何事项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