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
各成员,
注意到部长们于1986年9月20日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加强GATT的作用”以及“增加GATT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应能力”;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
认识到明确和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可便利国际贸易的流动;
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不使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损;
认识到宜使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做法具有透明度;
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
认识到可使用磋商机制和程序以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
期望协调和澄清原产地规则;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
第1条 原产地规则
1.就本协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而言,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1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
2.第1款所指的原产地规则应包括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工具的所有原产地规则,例如在适用下列条款中: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第6条下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GATT1994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GATT1994第9条下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还应包括用于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注1)
注1:各方理解,本规定不损害为定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或其他类似措辞所作的确定。
第二部分 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第2条 过渡期内的纪律
在第四部分所列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各成员应保证:
(a)当其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明确规定需满足的要求。特别是:
(i)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此种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