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希望提出争端的一出口商或一装运前检验实体应与(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联系,并要求组成专家组。独立实体应负责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迟延。第一名成员应由有关装运前检验实体自上述名单的(i)组中选出,只要该成员不附属于该实体。第二名成员应由有关出口商自上述名单的(ii)组中选出,只要该成员不附属于该出口商。第三名成员应由(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自上述名单的(iii)组中选出。不得对自上述名单的(iii)组中选出的任何独立贸易专家提出异议;
(d)自上述名单的(iii)组中选出的独立贸易专家应担任专家组主席。独立贸易专家应作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专家组迅速解决争端,例如决定案件的事实是否要求专家组成员召开会议,如要求召开会议,决定在哪里召开会议,同时考虑实施所涉检验的地点;
(e)如争端各方同意,则也可由(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自上述名单的(iii)组中选出一独立贸易专家审查所涉争端。该专家应作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迅速解决争端,例如考虑实施所涉检验的地点;
(f)审查的对象应为确定在进行产生争端的检验过程中,争端各方是否遵守本协定的规定。程序应迅速,并为双方提供机会以便亲自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g)3人专家组的决定应以多数票作出。关于争端的决定应在提出独立审查的请求后的8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争端各方。时限可经争端各方同意而予以延长。专家组或独立贸易专家应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分配费用;
(h)专家组的决定对属争端方的装运前检验实体和出口商具有约束力。
第5条 通知
各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时,向秘书处提交其实施本协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副本,以及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副本。对于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变更,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实施。这些变更在公布后应立即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将该信息的可获性通知各成员。
第6条 审议
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第2年年底及此后每3年,部长级会议应审议本协定的条款及实施和运用情况,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及其运用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作为此类审议的结果,部长级会议可修正本协定的条款。
第7条 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