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用户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实体制定程序以接受和考虑出口商提出的不满意见并对此作出决定,用户成员还应依照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使出口商可获得有关此类程序的信息。用户成员应保证依据下列准则制订和保留此类程序:
(a)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官员,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在设立装运前检验管理办公室的每一城市或每一港口接收、考虑出口商的申诉或不满意见,并对此作出决定;
(b)出口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提供所涉具体交易的事实、不满意见的性质以及建议的解决办法;
(c)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官员对出口商的不满意见应给予积极考虑,并应在收到(b)项所指的文件后尽快作出决定。
背离
22.作为对第2条规定的背离,用户成员应规定,除分批装运外,如装运货物的价值低于用户成员规定的适用于该批货物的最低价值,则不得对其进行检验,但特殊情况除外。此最低价值应成为根据第6款规定向出口商提供信息的一部分。
第3条 出口成员的义务
非歧视
1.出口成员应保证其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
透明度
2.出口成员应以能够使其他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迅速公布所有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技术援助
3.如收到请求,出口商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向用户成员提供旨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技术援助。(注5)
注5:各方理解,该技术援助可在双边、诸边或多边基础上提供。
第4条 独立审查程序
各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实体和出口商共同解决双方的争端。但是,在依照第2条第21款的规定提交不满意见2个工作日后,双方中每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进行独立审查。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为此制定和保留下列程序:
(a)就本协定而言,这些程序应由一代表装运前检验实体的组织和一代表出口商的组织联合组成的独立实体管理;
(b)(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应制定下列专家名单:
(i)由一代表装运前检验实体的组织提名的一组成员;
(ii)由一代表出口商的组织提名的一组成员;
(iii)由(a)项所指的独立实体提名的一组独立贸易专家。
此名单中专家的地理分布应能使任何根据此程序提出的争端得到迅速处理。该名单应在《WTO协定》生效起2个月内制定并每年进行更新。该名单应可公开获得,并应通知秘书处,并散发所有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