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用户成员应保证,为避免支付的迟延,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尽快将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书送交出口商或出口商的指定代表。
19.用户成员应保证,如检验结果清洁报告出现笔误,则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尽快更正错误,并将更正的信息送交有关方。
价格核实
20.用户成员应保证,为防止高报价、低报价和欺诈,装运前检验实体应根据下列准则实施价格核实(注4):
注4:在装运前检验实体与海关估价有关的服务方面,用户成员的义务应为它们在《WTO协定》附件1A所列GATT1994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中所接受的义务。
(a)装运前检验实体只有在它们能够证明其关于价格不符合要求的调查结果是根据符合(b)至(e)项所列标准的核实程序作出的,方可拒绝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议定的合同价格;
(b)装运前检验实体为核实出口价格而进行的价格比较应根据在相同或大致相同时间、根据竞争和可比的销售条件、符合商业惯例的自同一出口国供出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一个或多个价格进行,并扣除任何适用的标准折扣。该比较应根据下列规定:
(i)仅使用可提供有效比较基础的价格,同时考虑与进口国和用以进行价格比较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有关的经济因素;
(ii)装运前检验实体不得依靠供出口到不同进口国的货物的价格而对装运货物任意强加最低价格;
(iii)装运前检验实体应考虑(c)项所列的特定因素;
(iv)在上述程序的任何阶段,装运前检验实体应向出口商提供对价格进行说明的机会;
(c)在实施价格核实时,装运前检验实体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的条款和与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销售的商业水平和销售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升级条款、质量标准、特殊设计特征、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订货数量、现货销售、季节影响、许可费或其他知识产权费以及作为合同一部分提供的、但未按通常做法单独开列发票的服务;还应包括与出口商价格有关的某些因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等;
(d)运输费用的核实应仅与销售合同中列明的、出口国中运输方式的议定价格有关;
(e)下列因素不得用于价格核实目的:
(i)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该国的销售价格;
(ii)来自出口国以外一国供出口货物的价格;
(iii)生产成本;
(iv)任意的或虚构的价格或价值。
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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