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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内协定--保障措施协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内协定--保障措施协定
(1994年4月15日)


各成员,
  考虑到各成员改善和加强以GATT1994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制的总体目标;
  认识到有必要澄清和加强GATT1994的纪律,特别是其中第19条的纪律(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而且有必要重建对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并消除逃避此类控制的措施;
  认识到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增加而非限制国际市场中竞争的必要性;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为此目的,需要一项适用于所有成员并以GATT1994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全面协议;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本协定为实施保障措施制定规则,此类措施应理解为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措施。
  第2条 条件
  1.一成员(注1)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注1:一关税同盟可作为一单独整体或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如关税同盟作为一单独整体实施保障措施,则本协定项下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整个关税同盟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如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则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所有要求应以该成员国中存在的条件为基础,且保障措施应仅限于该成员国。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预断对GATT1994第19条与第24条第8款之间关系的解释。
  2.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
  第3条 调查
  1.一成员只有在其主管机关根据以往制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按GATT1994第10条进行公开后,方可实施保障措施。该调查应包括对所有利害关系方作出的合理公告,及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提出证据及其意见的公开听证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包括对其他方的陈述作出答复并提出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关于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意见。主管机关应公布一份报告,列出其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
  2.任何属机密性质的信息或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在说明理由后,主管机关应将其视为机密信息。此类信息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披露。可要求机密信息的提供方提供一份此类信息的非机密摘要,或如果此类提供方表明此类信息无法摘要,则应提供不能提供摘要的理由。但是,如主管机关认为有关保密的请求缺乏理由,且如果有关方不愿披露该信息,或不愿授权以概括或摘要形式披露该信息,则主管机关可忽略此类信息,除非它们可从有关来源满意地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
  第4条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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