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担保和承诺;
(x)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
(A)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B)外汇;
(C)衍生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
(D)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
(E)可转让证券;
(F)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
(xi)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公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xii)货币经纪;
(xiii)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xiv)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xv)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xvi)就(v)至(xv)目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b)金融服务提供者指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词不包括公共实体。
(c)“公共实体”指:
(i)一成员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或由一成员拥有或控制的、主要为政府目的执行政府职能或进行的活动的实体,不包括主要在商业条件下从事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或
(ii)在行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行使的职能时的私营实体。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1.尽管有本协定第2条和《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是一成员仍可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4个月后开始的60天内,将与本协定第2条第1款不一致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列入该附件。
2.尽管有本协定第21条的规定,但是一成员仍可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4个月后开始的60天内,改善、修改或撤销列入其减让表的有关金融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
3.服务贸易理事会应为适用第1款和第2款制定必要的程序。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1.第2条和《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包括关于在该附件中列出一成员将维持的、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任何措施的要求,只有在以下日期方可对国际海运、附属服务以及港口设施的进入和使用生效:
(a)根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定》第4段确定的实施日期;或
(b)如谈判未能成功,则为该决定中规定的海运服务谈判组最终报告的日期。
2.第1款不得适用于已列入一成员减让表的任何关于海运服务的具体承诺。
3.尽管有第21条的规定,但是自第1款所指的谈判结束起至实施日期前,一成员仍可改善、修改或撤销在本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而无需提供补偿。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1.目标
认识到电信服务部门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作为经济活动的独特部门和作为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传输手段而起到的双重作用,各成员就以下附件达成一致,旨在详述本协定中有关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措施的规定。因此,本附件为本协定提供注释和补充规定。
2.范围
(a)本附件应适用于一成员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所有措施。(注14)
注14:本项被理解为每一成员应保证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使本附件的义务适用于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提供者。
(b)本附件不得适用于影响电台或电视节目的电缆或广播播送的措施。
(c)本附件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i)要求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规定的之外授权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建设、收购、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或
(ii)要求一成员(或要求一成员责成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建设、收购、租赁、经营或提供未对公众普遍提供的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
3.定义
就本附件而言:
(a)“电信”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送和接收信号。
(b)“公共电信传输服务”指一成员明确要求或事实上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任何电信传输服务。此类服务可特别包括电报、电话、电传和数据传输,其典型特点是在两点或多点之间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实时传输,而客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无任何端到端的变化。
(c)“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指可在规定的两个或多个网络端接点之间进行通讯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
(d)“公司内部通信”指公司内部或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通信的电信,在遵守一成员国内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还可包括与附属公司进行通信的电信。为此目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适用的“附属公司”应由每一成员定义。本附件中的“公司内部通信”不包括向与无关联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提供的商业或非商业服务,也不包括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的商业或非商业服务。
(e)对本附件的各款或各项的任何提及均包括其中所有各目。
4.透明度
在适用本协定第3条时,每一成员应保证可公开获得的关于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条件的有关信息,包括:服务的收费及其他条款和条件;与此类网络和服务的技术接口规范;负责制定和采用影响进入和使用标准的机构的信息;适用于终端连接或其他设备的条件;可能的通知、注册或许可要求(若有的话)。
5.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进入和使用
(a)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提供其减让表中包括的服务。此义务应特别通过(b)至(f)项的规定实施。(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