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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4.本协定不得阻止一成员实施对自然人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暂时居留进行管理的措施,包括为保护其边境完整和保证自然人有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的实施不致使任何成员根据一具体承诺的条件所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注13)
  注13:对某些成员的自然人要求签证而对其他成员的自然人不作要求的事实不得视为使根据一具体承诺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1.本附件适用于影响定期或不定期空运服务贸易及附属服务的措施。各方确认在本协定项下承担的任何具体承诺或义务不得减少或影响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已生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项下的义务。
  2.本协定,包括其争端解决程序,不得适用于影响下列内容的措施:
  (a)业务权,无论以何种形式给予;或
  (b)与业务权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
  但本附件第3款中的规定除外。
  3.本协定适用于影响下列内容的措施:
  (a)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
  (b)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
  4.本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在有关成员已承担义务或具体承诺、且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用尽的情况下方可援引。
  5.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定期且至少每5年一次审议空运部门的发展情况和本附件的运用情况,以期考虑将本协定进一步适用于本部门的可能性。
  6.定义:
  (a)“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指在航空器退出服务的情况下对航空器或其一部分进行的此类活动,不包括所谓的日常维修。
  (b)“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指有关航空承运人自由销售和推销其空运服务的机会,包括营销的所有方面,如市场调查、广告和分销。这些活动不包括空运服务的定价,也不包括适用的条件。
  (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指由包含航空承运人的时刻表、可获性、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预订或出票。
  (d)“业务权”指以有偿或租用方式,往返于一成员领土或在该领土之内或之上经营和/或运载乘客、货物和邮件的定期或不定期服务的权利,包括服务的地点、经营的航线、运载的运输类型、提供的能力、收取的运费及其条件以及指定航空公司的标准,如数量、所有权和控制权等标准。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1.范围和定义
  (a)本附件适用于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本附件所指的金融服务提供应指提供按本协定第1条第2款定义的服务。
  (b)就本协定第1条第3款(b)项而言,“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
  (i)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
  (ii)构成社会保障法定制度或公共退休计划组成部分的活动;以及
  (iii)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的财政资源而从事的其他活动。
  (c)就本协定第1条第3款(b)项而言,如一成员允许其金融服务提供者从事本款(b)项(ii)目或(iii)目所指的任何活动,与公共实体或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则“服务”应包括此类活动。
  (d)本协定第1条第3款(c)项不得适用于本附件涵盖的服务。
  2.国内法规
  (a)尽管有本协定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b)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成员披露有关个人客户的事务和账户的信息,或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
  3.承认
  (a)一成员在决定其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应如何实施时,可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审慎措施。此类承认可以依据与有关国家的协定或安排,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也可自动给予。
  (b)属(a)项所指协定或安排参加方的一成员,无论该协定或安排是将来的还是现有的,如在该协定或安排的参加方之间存在此类法规的相同法规、监督和实施,且如适当,还存在关于信息共享的程序,则应向其他利害关系成员提供谈判加入该协定或安排的充分机会,或谈判达成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成员自动给予承认,则应为任何其他成员提供证明此类情况存在的充分机会。
  (c)如一成员正在考虑对任何其他国家的审慎措施予以承认,则不得适用第7条第4款(b)项。
  4.争端解决
  关于审慎措施和其他金融事项争端的专家组应具备与争议中的具体金融服务有关的必要的专门知识。
  5.定义
  就本附件而言:
  (a)金融服务指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金融服务包括下列活动: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i)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
  (A)寿险
  (B)非寿险
  (ii)再保险和转分保;
  (iii)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iv)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v)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vi)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vii)财务租赁;
  (viii)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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