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
(i)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ii)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成员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iii)一成员的个人为在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d)“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成员领土内:
(i)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ii)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e)服务“部门”,
(i)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成员减让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分部门,
(ii)在其他情况下,则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分部门;
(f)“另一成员的服务”,
(i)指自或在该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的服务,对于海运服务,则指由一艘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或由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提供服务的该另一成员的人提供的服务;或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所提供的服务,指由该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g)“服务提供者”指提供一服务的任何人;(注12)
注12: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如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被给予在本协定项下规定给予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领土以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h)“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成员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
(i)“服务消费者”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j)“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k)“另一成员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
(i)属该另一成员的国民;或
(ii)在该另一成员中有永久居留权,如该另一成员:
1.没有国民;或
2.按其在接受或加入《WTO协定》时所作通知,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予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相同,只要各成员无义务使其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优于该另一成员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此种通知应包括该另一成员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对永久居民承担与其他成员对其国民承担相同责任的保证;
(l)“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
(m)“另一成员的法人”指:
(i)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ii)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
2.由(i)项确认的该另一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
(ii)由一成员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iii)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o)“直接税”指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的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动产、遗产和赠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以及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款。
第29条 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附件:
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范围
1.本附件规定了一成员在本协定生效时豁免其在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条件。
2.《WTO协定》生效之日后提出的任何新的豁免应根据其第9条第3款处理。
审议
3.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首次审议应在《WTO协定》生效后不超过5年进行。
4.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审议中应:
(a)审查产生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
(b)确定任何进一步审议的日期。
终止
5.就一特定措施对一成员在本协定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豁免在该豁免规定的日期终止。
6.原则上,此类豁免不应超过10年。无论如何,此类豁免应在今后的贸易自由化回合中进行谈判。
7.在豁免期终止时,一成员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已使该不一致的措施符合本协定第2条第1款。
第2条 豁免清单
〔根据第2条第2款议定的豁免清单在《WTO协定》的条约文本中作为本附件的一部分。〕
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1.本附件在服务提供方面,适用于影响作为一成员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的措施,及影响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雇用的一成员的自然人的措施。
2.本协定不得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适用于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3.依照本协定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规定,各成员可就在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所有类别的自然人流动所适用的具体承诺进行谈判。应允许具体承诺所涵盖的自然人依照该具体承诺的条件提供服务。